扫黑除恶责任追究制度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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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扫黑除恶责任追究制度篇扫黑除恶责任追究制度第1条 为了使辖区居民在工作、生活中发现的涉嫌黑恶犯法线索,能够在扫黑除恶工作中获得实效,制定本规定。第2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办事处举报黑恶犯法行动,其合法权益遭到法律的保护。第3条 扫黑办工作人员应当告知举报人照实举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故意捏造事实,捏造证据,诬陷陷害他人。第4条 扫黑办应向社会公布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办公电话号码、接待时间和地点、来访处理情况和结果等相干事项。第5条 来访接待场所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接待来访人员,触及黑恶犯法线索的,工作人员在讲清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劝其向案件主管机关举报;若来访人员坚持向办事处扫黑办举报的
2、,工作人员应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举报人、自首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经举报人、自首人同意,可以录音、录相;对举报人、自首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物品)清单,并由举报人、自首人签名,必要时予以拍照,并妥善保管。第6条 对采取信函情势向办事处扫黑办举报黑恶犯法线索的,工作人员应当在专门场所进行拆阅。启封时,应当保持邮票、邮戳、邮编、地址和信封内材料的完全。第7条 对采取电话情势举报黑恶犯法线索的,工作人员在讲清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劝其向案件主管机关举报;若来访人员坚持向办事处扫黑办举报,工作人员应当准确、完全地记录举报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和举报内容。举报人不愿提供姓
3、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尊重举报人的意愿。第8条 反应触及黑恶犯法被举报人有以下情形之1,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工作人员应当在接收举报后立即提出处理意见并层报上级部门:第9条 在涉黑犯法线索管理中的工作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1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纪律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罚;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利用举报线索进行敲诈勒索、索贿受贿的;(2)滥用职权,擅自处理举报线索的;(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4)为压抑、迫害、打击报复举报人提供便利的;(5)私存、扣压、藏匿或遗失举报线索的;(6)违背举报人保护规定,故意泄漏举报人姓名、地址、电话或举报
4、内容等,或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被举报单位的,或应当制定举报人保护预案、采取保护措施而未制定或采取,致使举报人受打击报复的;(7)故意拖延,查处举报线索超越期限,造成严重后果的;(8)隐瞒、谎报、未按规定期限上报重大举报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扫黑除恶责任追究制度1、制定根据。为进1步深化全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明确职责、规范程序,构成工作协力、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获得全面成功。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展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行方案的通知(赣发电3号)、中共鹰潭市委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鹰发4号)、中共贵溪市委贵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贵发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场实际,
5、制定本办法。2、责任划分。(1)各分场、科室、场直各部门主要领导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第1责任人,对这项工作负重要责任。1.定期主持召开部门会议,听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情况汇报。2.对触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各项问题,务必研究解决,认真部署,并催促落实。3.支持政法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职,支持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工作。(2)各单位各部门分管领导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对这项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1.当好本单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第1责任人的顾问,协助作出正确决策。2.组织展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加强检查催促和具体指点,推动各项措施落到实处。3.调和各方气力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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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恶 责任 追究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