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综合治理工作若干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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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江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 第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是将党政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能力、实绩与政绩考核、奖惩和晋职晋级直接挂钩的专项制度。 第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局主要领导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总责;分管局领导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分管责任;各股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股室(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落实责任。 第五条 各股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把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确保一方平安,作为
2、重要工作任务之一,综治工作列入年度述职报告。局综治领导小组每年定期对股室(单位)综治工作进行考核。在研究干部任用、晋职、晋级时,将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能力和实绩作为重要条件之一。 第六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目标是:单位内部政治稳定、治安秩序良好,无安全事故、重大恶性案件和群体性事件,职工群众有安全感。 第二章 责任 第七条 局党组的责任: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综治部门工作部署,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决策,作出具体安排,并采取有力措施组织实施、层层落实; (二)切实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3、纳入本单位、本部门工作整体规划中,做到年有计划、季有安排、月有部署;定期分析治安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证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的实现; (三)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使本单位、本部门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业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四)必须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稳定,把各种不安定的因素和重大治安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 (五)加强领导,配备专兼职干部,并从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和保障,确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费专款专用。 第八条 股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委、省政府以及局党组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结
4、合本单位实际,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决策和措施性意见; (二)认真协助局党组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工作的落实,全力保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的实现; (三)在股室(单位)内部层层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坚持一级抓一级,做到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检查,奖惩兑现,实行一票否决权制; (四)切实抓好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组织实施督查工作(一年不少于八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制观念。宣传好人好事,倡导“见义勇为”,鼓励干部职工坚决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九条 股室(单位)其他干部职工,负有参与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在
5、工作中如遇到重大综治问题应及时参与解决。 第十条 局党组在考察任用领导干部和领导干部晋职、晋级、提拔使用时,应听取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意见,将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能力和实绩作为重要条件之一。 第十一条 局监察室对严重失职或渎职,导致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一票否决的股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纪检、监察部门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触犯刑律的,及时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考核 第十二条 对单位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能力与实绩的考核,由局综治办会同组织人事、机关党委、纪检、监察部门共同负责,每年结合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一并进行。 第十三条 各单
6、位、各部门领导干部在作年度述职报告时,必须对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情况如实作出自我鉴定,各级综治办须健全完善本单位、本部门综治基础档案工作,有关领导干部抓综治工作的考评情况应送组织人事部门作为考察干部的依据。 第十四条 考核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能力和实绩标准: (一)能力标准: 1、熟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创造性贯彻执行; 2、对责任区的各种不安全因素底数清、情况明,控防措施得力,能及时预防影响稳定的重大问题发生; 3、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将各种隐患和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4、及时发现并整治本单位、本部门的突出治安问题,迅速改变治安
7、面貌。 (二)实绩标准: 1、真抓实管,形成“谁主管、谁负责”和齐抓共管的局面,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带头遵纪守法,以模范行为带领广大干部职工群众同违法犯罪作斗争; 2、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通过人力、物力、技术防范手段,形成群防群治的网络,达到防止和减少违法犯罪的目的; 3、积极开展“和谐单位”、“文明单位”和“平安单位”创建活动,保持政治、社会稳定,治安状况良好,职工安全感增强,保障本单位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章 奖惩 第十五条 对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能力强、实绩突出,符合下列条件的领导干部职工,应给予表扬;有突出贡献的,由本单位综治办推荐,报局综治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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