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震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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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保障本市地震应急工作依法及时、高效、有序开展,提高应对地震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以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3 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相互协调、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
2、开展前期处置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和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本市有关部门、单位和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共享、资源互通、协同行动。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波及北京的破坏性地震灾害事件和其他地震事件的应对工作。 2 响应机制 2.1 地震灾害分级 本市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 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含300人,下同)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本市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外省
3、地震波及本市:邻近省(区、市)发生对本市造成烈度度(烈度速报结果)以上影响的地震。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本市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外省地震波及本市:邻近省(区、市)发生对本市造成烈度-度(烈度速报结果)影响的地震。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本市发生4.0级以上、5.0 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外省地震波及本市:邻近省(区、市)发生对本市造成烈度度(烈度速报结果)左右影响的地震。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
4、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2 分级响应 依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级和级。应对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应对较大和一般地震灾害,启动级响应。 3 组织机构与职责 北京市地震应急组织体系由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区县和委办局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街道、乡镇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构成。 I级响应启动市应急委决策机制,由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领导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必要时,向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提出支援需求,在其统一领导下,组织做好抗震救灾相关工作。 指挥地点:设在市应急指挥中心或市政府5号楼,备用指挥地点为市地震应急指挥中心或市民防局。
5、级响应由市地震应急指挥部领导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必要时,向中国地震局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支援需求。 指挥地点:设在市地震应急指挥中心,备用指挥地点为市民防局防空防灾指挥中心。 区县政府启动区县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在市地震应急指挥部(或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具体负责本地区抗震救灾工作。依据灾情,向市地震应急指挥部(或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提出支援需求。 3.1市地震应急指挥部 3.1.1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市政府主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北京卫戍区副参谋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地震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团市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
6、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商务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政府外办、市国资委、市安全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文物局、市体育局、市园林绿化局、市民防局、市社会办、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市总队、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天安门地区管委会、北京西站地区管委会、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公安局消防局、市档案局、北京铁路局、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市地震局、市通信管理局、市红十字会、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及各区县政府主管负责同志。 3.1.2指挥部职责 负责部署指挥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震事件的应对工作,主要包括: 研究制定本市应对地震事件的政策措施
7、和指导意见;负责指挥协调市相关委办局和区县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分析总结本市地震事件应对工作;组织开展市地震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地震应急志愿者队伍、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以及应急物资的保障工作。 3.1.3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市地震应急指挥部根据情况下设综合协调组、灾情统计组、紧急救援组、群众安置组、医疗防疫组、社会治安组、新闻发布组、涉外及港澳台事务组、志愿服务组、电力保障组、通信保障组、交通保障组、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地震监测与损失评定组。根据灾情,经总指挥批准,可增减工作组。原则上,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各组组长由牵头单位领导担任。 (1)综合协调组: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委宣传部、团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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