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法的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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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婚姻法的案例篇一:婚姻法案例(含答案)婚姻法案例(含答案)一、婚姻法概述(17)1.元某(女)经人介绍与李某(男)见面相亲,回来后元某向父母表示“相不中”。但是元某之母见李某家条件好,就答应了这门亲事,并向男方索取了电视机、VCD、衣料等财物,给女儿订了婚。之后,双方家长一直催二人去领结婚证。元某不愿去领而其母一直威逼,元某无奈,只得与李某去领了结婚证。随后,元某之母又向男方索取近万元财物,作为嫁女的报酬。领了结婚证后,元某仍不同意举行婚礼,不同意与李某同居。双方家长轮流做元某的工作,元某被逼无奈,几次欲寻短见,后经人启发,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婚姻。试分析(1)元某之母的行为属于买卖婚姻
2、,还是借婚姻索取财物(2)元某与李某的婚姻是否应予以维持答:(1)是买卖婚姻。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违背婚姻当事人的意愿,把妇女当做商品,以获得大量金钱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包括子女)的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了公开买卖婚姻外,用其他方式方法借婚姻关系要钱要物的行为,但这里有个前提,即这种婚姻关系是婚姻当事人同意的,不是强迫包办的。所以二者的最大区别,在于婚姻关系是否违背当事人的自主意志。本案中,元某在其母的威逼下,违背其个人意愿与李某领了结婚证,其婚姻属买卖婚姻。(2)不应维持。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
3、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本案中,元某请求撤销婚姻,法院应予以支持。2.黄刚是某建筑公司工人。1999年10月,黄刚经人介绍与某纺织厂工人高霞相识。认识不久两人开始偷偷同居。黄刚考虑到年龄问题,婚事不宜拖得太久,便向女方提出结婚;高得知黄刚有3万多元存款便满口答应。两人于2000年3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此后,高使多次向黄索要衣物、首饰等,黄一般均是有求必应。两人商定于5月1日举行婚礼。4月份,高又多次索要财物,为了顺利举行婚礼,黄又给了女方5000元钱。婚礼那天,黄刚在饭:店订了酒席,并租车接女方,结果高又提出如不再给3000元,就不下车,双方闹得不欢而散,婚礼也未举
4、行。黄非常气愤,于5月12日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索回被骗去的财物。试分析(1)黄与高的婚姻是否成立(2)高向黄索要财物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3)对于黄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如何处理答:(1)黄与高的婚姻成立。婚姻法第5条至第8条对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作了规定,本案中黄与高的婚姻符合这些条件,因此婚姻成立。至于高因得知黄有3万多元存款而答应与其结婚,这是她结婚的动机问题,不是法律调整的范围,毕竟她仍是自愿与黄办理了结婚登记。(2)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借婚姻索取财物表面上好像是自愿赠与财产,实际上一方是被迫的,它妨碍了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实施。因此我国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3
5、)人民法院应判决准予高与黄离婚,高返还黄的财物;如某些财物已被消费,可免除其返还责任。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一方向对方索要了财物,但婚姻基本上自主自愿的,不属买卖婚姻。一方提出离婚时,应查明婚后感情变化的原因和夫妻关系的状况,如调解无效,可判决离婚或不准离婚。本案中,黄、高二人虽属自愿结婚,但两人相识时间不长,并未建立真正的感情,因此应准予二人离婚。上述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还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因素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本案中,黄、高二人从领结婚证到上法院也不过两个月时
6、间,因此人民法院应判决高返还黄的财物。3齐勇与刘钰系表兄妹,1983年刘20岁时,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婚后生有一女。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争吵、打架。1997年2月刘被齐打骂后,便带着孩子回娘家居住,并宣布与齐脱离同居关系。齐多次要求恢复同居,均遭刘及其父母拒绝。现齐得知刘已与同村农民丁某登记结婚,便向法院控告刘、丁二人重婚。刘、丁二人认为,齐与刘是表兄妹,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存在婚姻关系;而刘、丁二人结婚是合法的,应受法律保护。试分析(1)齐、刘二人是否存在婚姻关系(2)刘、丁二人是否构成重婚(3)法院应当怎样处理答:(1)刘、丁二人不存在婚姻关系。根据1989年最高
7、人民法院意见第1条规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非法同居关系。”本案中,齐勇与刘钰系表兄妹,属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血亲,因此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2)刘、丁二人不构成重婚。由于齐、刘之间不存在事实婚姻,故刘、丁二人不构成重婚。(3)法院应按意见的规定,判决解除刘、齐二人的非法同居关系。由于双方是非法同居关系,处理其问题不应适用婚姻法第25条的规定,法院应不经调解一律判决
8、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至于双方所生女孩,为非婚生子女。解除同居关系时,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应由双方协商;若协商不成,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子女超过10岁以上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对于刘、丁二人的婚姻关系,应确认其为有效婚姻,维持其效力。4.于斌是某村村民,父母早亡,家境贫寒,村里人因此看不起他,其婚事也拖了下来。某一天,于在香港的亲戚突然给于寄来4万多元,于顿时感觉身价倍增,村民也开始对他刮目相看。村民中有一个叫陈守富的人,看到于有钱,便产生将其女陈俊嫁给于的念头。他开始找人说媒。于知道陈俊长得漂亮,非常乐意,马上给陈送去价值5000元人民币的礼盒。没有想到的是这门亲事遭到陈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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