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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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店塔发电公司安全性评价工作,使安全性评价能科学、客观、准确地反映单位安全生产水平,保证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安评)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发挥更为有效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性评价是指火力发电企业安全生产现状评价。安评工作采用各单位自查评、“专家组”查评和复查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安评依据:火力发电厂安全性评价(第二版)和安全性评价查评依据 第四条 安评自查评是整个安评工作的基础,按照“自我约束、自我发现、自我纠正、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安评指导思想,各单位应及时组织开展安评自查评工作。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店塔发电
2、公司的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安全监察部是安评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贯彻落实本规定,成立安全性评价机构。 (二)负责编制年度查评计划和审批各单位安评专家组查评申请; (三)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各单位安评“专家组”查评工作; (四)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单位安评自查评开展的情况; (五)负责督促各单位落实安评整改计划。 第七条 生产技术部是各专业小组具体实施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根据本规定制定本部门各专业安评实施细则; (二)负责组织开展本专业安评自查评工作; (三)负责安评专家组查评的配合、协调、沟通等工作; (四)负责组织制定安评整改计划,
3、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评价内容和要求 第八条 安评内容:安全管理综合评价、生产设备安全性评价、劳动安全和作业环境评价。 第九条 每年应按照“评价、分析、评估、整改”原则组织开展一次安评自查评,并结合春、秋检工作开展,排查安评整改计划落实情况,并组织开展一次安评复查和新一轮初查工作。 第十条 基建电厂机组投产一年内应进行一次安全性评价。初次安评须由电力行业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 第十一条 每三五年组织“专家组”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各单位进行一次“专家组”查评。 第十二条 公司领导应高度重视安评工作,及时有效地组织开展安评工作,对安全生产全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性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确认系统发生危险的可能性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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