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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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生产建设.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现将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办法(可在下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建筑空调系统的科学运行管理,合理设置公共建筑室内温度,节约能源与资源,保护环境,营造适宜的室内舒适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室内温度控制是指控制利用空调系统进行室内供冷和供热房间
2、的空气温度,使之不超过规定的限制标准。第三条公共建筑夏季室内温度不得低于26,冬季室内温度不得高于20。第四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以舒适性为目的,使用空调系统或设备进行供冷和供热的公共建筑的室内温度控制。医院等特殊单位以及在生产工艺上对室内温度有特定要求的公共建筑除外。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工作的监督与管理。第六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工作纳入到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责任体系,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二章室内温度控制 第七条新建公共建筑空调系统设计时,设计单位应
3、严格按照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21的相关条款进行设计。空调房间均应具备温度控制功能。主要功能房间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带有显示功能的房间温度测量仪表;在可自主调节室内温度的房间和区域,应设置带有温度显示功能的室温控制器。 第八条设计单位及使用单位应选用具有温度设定及调节功能的空调制冷设备,可根据建筑负荷需求调节供冷与供热量,维持室内温度在设定值。第九条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新建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应选用具有温度设定及调节功能的空调制冷设备,严格禁止选用不符合节能要求的产品。第十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施工图纸审查过程中,应进行室内温度监测和控制系统的设计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第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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