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县医疗救助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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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年县医疗救助实施细则XX县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XX市医疗保障局、民政局转发XX省医疗保障局、民政厅关于切实做好2020年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X医保字2020X号)和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解决贫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实施方案(X政办字20XXX号),结合我县实际和近年来医疗救助实际情况,经充分论证和有关部门会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坚持从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出发,不断提高医疗救助保障水平;坚持城乡统筹发展,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医疗救助制度;坚持与医疗保障、大病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实现贫困人口各项医疗保障救助待遇的顺利
2、实施;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实现政府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的良性互动;坚持突出重点,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捷,充分发挥医疗救助的救急救难作用。 (二)目标任务进一步完善规范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经过各级的共同努力,在全县建立起城乡统筹,资金来源稳定相关政策配套,管理运行规范,救助快捷,信息资源共享,与相关医疗保障保险制度相衔接,为城乡困难群众提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高效、便捷的医疗救助制度。 二、救助对象范围 医疗救助对象是指拥有XX县户籍,因患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城乡低收入家庭患重大疾病的,因重大疾病花费金额巨大家庭收入难以承受的人员,包括: (一)建档立卡贫困
3、人口(由扶贫办认定); (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由民政局负责认定); (三)特困供养人员(由民政局负责认定); (四)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由政法部门负责认定); (五)低收入家庭中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60岁以上老年人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父母(由民政局会同卫健局认定); (六)因医疗费用支出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由民政局会同医保局认定)。 根据冀医保20194号文件精神,在脱贫攻坚期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包括其中的特困供养、城乡低保对象)按131号文件落实了医疗救助政策的不再叠加享受其它医疗救助政策。 医疗救助对象应当积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救助范围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
4、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规定内的医疗费用。 救助对象因下列行为,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 1、吸毒、卖淫、嫖娼、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 2、医疗美容、保健性质理疗; 3、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国家有规定责任归属及责任保险赔偿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4、酗酒、自杀、自残、捐献肾脏、肝脏等人体组织、器官,妊娠、生育等; 5、不按规定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救助方式标准 医疗救助分为参保资助、门诊救助、住院救助相结合的救助方式: (一)参保资助 对医疗救助对象(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三类人群)按规定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予以资助。 (
5、二)门诊特殊病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患有医保规定的门诊特殊病病种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门诊特殊病剩余的合规自付费用年度最高救助2万元。合规自付2万元以下部分实施全额救助。 2、年度内参保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患有医保规定的门诊特殊病病种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合规医疗费用个人年自付超过1000元以上部分,按70%比例救助,年度最高限额2万元。 (三)住院医疗救助 1、参保的城乡特困供养对象住院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合规医疗费用个人年剩余自付部分,年度最高救助限额7万元,合规医疗费用个人年剩余自付部分7万元以下的实施全额救助。 怀来精神病专科医院定点住院救助,城
6、乡特困重度精神病患者,在怀来精神病专科医院住院治疗的,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费用由怀来精神病专科医院向XX县医保局申报,按城乡特困对象救助规定给予救助。 县中心敬老院院民(集中供养特困对象)需要到县中医院住院治疗的,由敬老院出具住院申请再到民政局开据医前救助通知单,入院经中医院治疗,出院时按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费用由中医院向医保局申报,给予全额救助; 2、参保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住院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合规医疗费用个人年剩余自付部分,按80%的比例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7万元。 3、参保的医疗支出困难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的剩余自付医疗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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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医疗 救助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