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民间借贷工作汇报共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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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民间借贷工作汇报(共3篇) 第1篇:民间借贷的利息及规范民间借贷利息及规范民家借贷的利息,是指出借人因出借金钱而从借款人处得到的本金以外的金钱。利息是相随本金的而产生的,是本金的从债权或者从债务。按照民间借贷合同约定取得利息是出借人享有的实体权利,支付利息是借款人应当旅行的实体义务。利息在实体权利义务的地位中仅次于本金。一、民间借贷利率的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我们通常所说的民
2、间借贷法定最高利率限度指的就是“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由此可见,民间借贷的利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无效,法律不予保护和支持;低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属于合法借贷利率,法律与以保护和支持。这里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借贷发生时的基准利率而不是浮动利率。从民间借贷发生到借款人偿还都有一段时间,银行借贷利率在这段时间内可能调低利率,签订借贷合同时约定的较高利率就有可能超出四倍,而当事人不可能知道时候银行调低利率,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当时主观上无高利故意,故不宜以借款到期时的银行利率计算是否超过四倍。二、民间借贷利息的约定利息虽然是民间借贷中一项重要内容,但是否收取利息
3、或者支付利息,完全由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法律不加以干涉。从实际来看,民间借贷有无利息主要取决于出借人的态度。出借人考虑借款人的困难,出与友谊和帮助,明确表示不要利息,或者没有约定利息,那么,这笔借款就是无息借款。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明确提出利率或者利息数额,借款人表示接受的,这笔借款就是有息借款;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而借款人表示不接受的,民间借贷合同就不能成立,借贷关系也不会产生。民间借贷合同生效后,利息问题有时会发生变化。这约定借贷时,有些出借人出于善意不要利息,而借款人坚持要支付利息,事后,出借人实际接收利息的,就为有息借款。武袭击民间借贷合同在借款试用期间,出借人提出支付利息要求,如果借
4、款人接受,无息借款也变为有息借款;借款人不接受的,仍为无息效借款,出借人不能单方将无息借款变为有息借款。原来约定是有息借款,后来出借人表示放弃全部利息,无息民间借款变更为有息民间借款;如果放弃部分利息,收取部分利息,只是利率高低问题,而不是无息借款。利息有合法和非法之分,如高利贷是违法的,但不能认为高利贷是无息借款,只不过对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部分作非法处理而已,无息借款的借款人逾期偿还借款,依法应当支付逾期利息,这是承担违约责任的结果,并不改变无息借款为有息借款。 文章转自投融贷第2篇:金融市场改革:民间借贷待法规范民间借贷待法规范年03月17日08:39 来源:法制日报本报_3月
5、16日讯记者胡新桥见_记者刘志月 “虽然我国当前的金融市场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但金融法律制度一直没能跟上金融改革和金融创新的步伐。”中国人民银行xx分行行长殷兴山代表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金融市场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及金融市场的放开,需要修订和完善金融法律制度。自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颁布实施,我国相继进行了大规模的金融立法,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为主要内容的金融法律制度。殷兴山认为,随着经济金融形势发展和金融改革推进,我国现有的金融法律制度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有的金融法律法规长达10年甚至近20年未作修订,相关规定已无法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在金融管理实践
6、中形成并付诸实施的制度,没有及时上升为法律;还有部分金融法律制度缺失,难以全面覆盖新的金融业务领域和金融改革发展的各个方面。殷兴山建议,为进一步推动我国金融改革的深化和金融市场的放开,国家亟待修订和完善金融法律制度。“除了修订既有法律法规之外,还应当将已经施行的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殷兴山认为,比如,存款保险制度及其法律对促进民营金融机构发展、保护存款人特别是中小存款人等方面意义重大;为规范民间借贷市场,国家需要尽快制定非存款类放贷机构的管理条例。殷兴山建议,考虑到我国目前实施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管理体制,在金融监管方面,应进一步推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设,提高监管合力,避免重复监管、监
7、管空白和监管套利等问题。“通常,我们谈到金融发展时比较多的是盯住一些指标,比如金融机构数量、存贷款增长等等。这些固然很重要,但从打基础、管长远看,更应当重视加强金融法治建设这一长期的、根本性的基础工作。”殷兴山说。第3篇:从民间借贷乱象谈民间金融的法律规范从民间借贷乱象谈民间金融的法律规范一、民间金融乱象概述(一)民间借贷*自下半年,浙江温州、xxx鄂尔多斯、陕西神木等地卷起了一场罕见的“金融风暴”,各地不断曝出老板“跑路”、企业倒闭、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的事件。一批重大非法集资案陆续被查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年1月18日对轰动一时的吴英集资诈骗案进行了二审宣判,维持对吴英的死刑判决,引发海内
8、外舆论广泛关注。分析“跑路”私营业主或资金链断裂公司负责人的身份,他们一般有自己的实业,但他们借贷的钱不是投向了服务实体经济的实业,而是几乎都参与了民间借贷,有的办起担保公司放高利贷,有的是借高利贷盲目去投资房地产等搞多元扩张。民间借贷最早出现在南方沿海经济发达地区,随着民间资本越来越大,目前这种形式已经从江浙沿海发达地区蔓延到内陆中西部富裕地区。由于缺少统一的监管机构,对民间金融无法进行科学的统计,但是估计仅浙江一个省的民间流动资金大约在一万亿到两万亿之间,民资汹涌,行至浙江的许多小县城,可以看到满街俱是打着当铺、一分利寄卖店、投资资询公司旗号的民间借贷中介。建设银行和波士顿咨询公司去年末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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