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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交建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国交建)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落实质量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中国交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交建及所属各企业、各事业部、总承包公司、各直属项目部(以下简称各单位)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的责任追究。受中国交通建设集团公司的委托,由中国交建代管的存续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质量事故的分类、分级标准和报告应当按照中国交建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办法执行。第四条 中国交建实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各级企业和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建设质量、勘察设计质量和工
2、业产品质量负责。第五条 中国交建对所属各单位质量事故的责任追究和处理分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第六条 诫勉谈话分为以下三种形式:(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国交建主管部门负责人对责任单位主管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1.质量问题较多且整改不力的;2.未按规定及时报告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的。(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国交建主管负责人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1. 连续发生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问题的; 2. 瞒报、谎报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的;3. 发生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对事故单位的信誉和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的。(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国交建主要负责人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1.发生重
3、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2.发生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对事故单位的资质或中国交建的信誉和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第七条 由中国交建领导进行诫勉谈话的事件均在中国交建内通报批评,并纳入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第八条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解除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中国交建干部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执行:(一)发生一般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具体内容和标准由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二)发生较大质量事故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重大质量问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现场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降级或者撤
4、职处分;给予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有关负责人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给予事故单位的上级相关二级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重大质量问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现场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撤职并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负有责任的有关负责人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系统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同时给予事故单位的上级相关二级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四)发生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质量问题的,给予现场负有责
5、任的有关人员撤职并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负有责任的有关负责人撤职处分。同时给予事故单位的上级相关二级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降级、撤职处分,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系统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五)同时存在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资质,违反强制性标准,及出具虚假数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加重一级处罚。(六)已发现质量问题,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贻误时机,导致质量事故或者重大质量问题的发生,给予现场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有关负责人加重一级处罚。(七)质量事故或者质量问题发生后,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的;或者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销毁有关
6、证据、资料的;或者指使有关人员阻扰、妨碍事故调查的;或者逃逸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有关负责人降级或撤职处分。同时给予事故单位的上级相关二级企业主管负责人记大过处分;给予主要负责人记过处分。(八)较大以上质量事故或者重大质量问题发生后,未采取相应纠正预防措施,在一个年度内导致类似质量事故或者质量问题再次发生的,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负有责任的有关负责人,和事故单位上级相关二级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加重一级处罚。(九)对及时报告质量事故(问题)信息、真实反映情况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打击报复人员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负有责任的有
7、关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第九条 对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任期不满三个月,可酌情减轻或者免予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 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含)以上重大质量问题的单位,取消该单位当年参加中国交建任何先进的评选资格。第十一条 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者重大问题调查后,由质量事故调查组将质量事故调查报告经由公司分管质量领导审核后,提交中国交建纪检监察部门。第十二条 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在接到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相关证据材料后,启动对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处理程序,依照党和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理。第十三条 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责任认定依照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对事故调查的结论性批复文件,或者公司派出调查组的鉴定意见确定。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并贯彻执行。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交建安全质量环保监督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