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精解汇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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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精解汇总(一)民法典精解汇总(一)(适用于法硕、法考)(适用于法硕、法考)民法典精解 01:抵押物转让与交易安全保护民法典精解 01:抵押物转让与交易安全保护第 406 条-1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第 404 条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第 406 条-1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第 404 条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1.甲公司为服装贸易公司
2、,为向银行贷款,将其用于长途运输的货车一辆抵押于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业务调整,未经银行同意,以合理价格将该货车出售于乙,并完成交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未经银行同意,甲公司不得转让该货车B.即使乙取得所有权,不影响银行实现抵押权C.因乙支付合理价格并完成交付,银行的抵押权不得对抗乙D.若银行实现抵押权,乙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精解 02:以遗嘱设立居住权与居住权不得继承民法典精解 02:以遗嘱设立居住权与居住权不得继承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3、。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七十条
4、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2.老王早年丧偶,有住房两套(房 1、房 2),独自抚养一子一女成年,分别为王一和王二。晚年老王与老同学侯某再婚,共同居住于房 2。老王患病后,为保障侯某未来生活,就房 2 为其设立居住权,双方办理了登记。另老王立下遗嘱,两套住房均由王一继承,但房 1 为王二设立居住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侯某对房 2 的居住权,自侯某死亡时发生效力B.因居住权不得继承,故王二无法取得对房 1 的居住权C.侯某死亡后,其继承人可继承
5、房 2 的居住权D.老王死亡时,王一取得房 1、房 2 的所有权民法典精解 03:特殊动产物权变动与“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民法典精解 03:特殊动产物权变动与“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
6、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1.“善意第三人”不包括转让人的普通债权人物权法解释(一)第 6 条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2.“善意第三人”,指不知道或不应知道物权变动状态的对该特殊动产享有物权之人。3.甲有 A 车,以市价出卖于乙,甲受领价款并完成交付,但未办理过户登记。为向丙借款,甲将A 车抵押于不知情的丙,双方办理抵押登记。后来,甲因欠另一债权人丁的 10 万元借款到期未还,丁经查询甲名下登记有 A 车,遂请求法院扣押以清偿债务。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7、()A.因乙未办理登记,不能取得该车所有权B.丙对该车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C.因乙未登记,不得对抗丙的优先受偿权D.因乙未登记,不得对抗丁的扣押请求民法典精解 04:遗失物追回期间与诉讼时效民法典精解 04:遗失物追回期间与诉讼时效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
8、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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