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预防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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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危害预防制度一、 矿井粉尘防治管理 (一) 矿井粉尘防治 第一条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指岩尘、煤尘和水泥粉尘)是矿井主要职业危害。为防治矿井井下粉尘,减少职业危害,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安全规程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管理制度,完善综合防尘设施,每年应制定综合防尘措施,并组织实施。第三条 为减少作业过程煤(岩)尘危害,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场所施工应采取防尘措施。1.采煤工作面应按规定采取割煤机带水作业防尘措施,以减少生产过程的煤尘产生量。2.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必须采取湿式打眼、水炮泥、爆破前冲洗巷壁、爆破喷雾、装煤(岩)洒水、净化风流和
2、个人防护等综合防尘措施。3.综合防尘措施由施工单位组织实施,安全员现场监督落实。第四条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主要运输巷、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等地点都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为便于冲洗、洒水降尘,防止粉尘危害,防尘供水管路应敷设至工作面。第五条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和掘进巷道回风流中必须安设净化水幕。净化水幕应能覆盖巷道全断面,并保证水压、水量和雾化效果。爆破、出煤矸等作业产尘较大时,必须使用水幕净化风流,无净化水幕或未能正常使用,不得出煤和爆破作业。第六条 地面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筛分点等地点,都必须安设喷
3、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除尘器除尘。第七条 必须认真落实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和措施,定期冲洗巷道,杜绝井下煤尘堆积,避免粉尘飞扬。第八条 必须加强防尘供水管路和阀门、喷雾装置、风流净化水幕、喷雾装置等防尘设备和设施的管理,将设备和设施的使用和维护责任落实到人,确保正常发挥作用,最大限度减少粉尘危害。第九条 进风井口必须布置在粉尘不能侵入的地方。已布置在粉尘能侵入的地点的,必须采取风流净化措施。必须采取措施保证井下巷道湿润,防止人员行走时产生粉尘。第十条 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如果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可按矿井安全规程第112条和第114条的规定采用串联通风,但必须采取可靠措施(如净化
4、水幕等)保证被串工作面的风流粉尘浓度符合规定。第十一条 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符合矿井安全规程第101条的规定,必须采取措施防止风速超限造成粉尘飞扬。第十二条 凡入井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劳动保护用品。(二) 矿井粉尘监测第十三条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739条的规定。第十四条 矿井必须配备粉尘监测人员、监测设备及仪器仪表,必须建立定期测尘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总粉尘 1、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地面每月测定1次; 2、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 (二)、呼吸性粉尘 1、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
5、1次,其他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每个采样工种分2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 2、定点呼吸性粉尘每月测定1次。 (三)、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不得少于3个。第十五条 粉尘浓度测定方法执行GB574885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呼吸性粉尘浓度测定方法执行GB162251996车间空气中呼吸性矽尘卫生标准;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浓度测定方法执行LD3892矿山个体呼吸性粉尘测定方法。第十六条 总粉尘中粉尘分散度测定方法选用滤膜溶解图片法,粉尘粒径为几何
6、投影定径;总粉尘游离SiO2含量测定方法选用焦磷酸重量法,呼吸性粉尘游离SiO2含量测定方法选用红外分光或X线衍射法。(三) 矿井粉尘职业病防治与管理第十七条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新入矿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对接尘工人的职业健康检查必须拍照胸大片。第十八条 矿井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接触粉尘的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查出的尘肺病患者,矿井必须按国家规定及时给以治疗、疗养和调离有害作业岗位,并做好健康监护及尘肺病报告工作。第十九条 对接尘工人的查体时间间隔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对在岗接触粉尘作业工人,岩石掘进工种23年拍片检查1次;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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