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复习专题-经济法第十二章合同法律制度分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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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十二章合同法律制度分论【考点1】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权属转移1.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即允许当事人约定所有权的保留条款。3.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4.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考点2】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地点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关于履行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1)标的物需要
2、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考点3】买卖合同风险承担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补充】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补充】出
3、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合同法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先发货再签约)4.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5.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6.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
4、任的权利。【考点4】买卖合同解除1.主从物:主及从,从不及主。2.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3.分批交付:单独解除、以后的解除、全部解除。4.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考点5】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1.义务借款人1.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2.如果当事人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5、的,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的:(1)借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2)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3.返还借款的期限,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达成补充协议;也可按照交易习惯确定借款返还的期限,仍不能确定借款返还期限,视为不定期借款。贷款人1.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义务。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支付利息。2.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3.实践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2.性质:(1)一般:可以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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