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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铁规章制度(共5篇) 第1篇:地铁规章制度地铁规章制度安全管理工作要点一、确保安全生产,力争工程死亡和重特大事故控制目标为零,一般工伤频率控制在1.8以下。二、项目经理与项目施工管理人员人签定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外来工负责人签定安全生产责任制。三、推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1-)国家标准,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以预防为主的整体管理,促进安全生产预定目标的实现。四、提高施工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提高职工自我保护意识,特别加强对外来工的,确保施工生产的安全。五、加强施工现场的用电管理,严格按jgj46-标准执行,落实三相五线制,做好三级控制、两级保护,坚决使用标
2、准电闸箱,防止触电事故发生。六、加强对电气设备、机械设备的接线、防护、维修、使用管理。七、加强对外租(自带)设备的管理,落实好操作者责任,严格操作规程。八、加强施工现场高处、临边作业的防护管理,使施工现场按照建设部关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规范化”要求去落实。九、严格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到有组织、有落实,有奖、有罚。十、严格事故报告制度,无论轻、重、死亡事故不隐瞒,并且抓好安全管理内业资料工作,提高内业管理水平。 安全管理目标、指标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杜绝重大伤亡事故,杜绝死亡事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为零,重大火灾事故为零,重大交通事故为零,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为零,工伤频率低于
3、1.8。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现场临边防护、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达到规范标准要求。 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文明施工管理达到观摩工地标准,创建市级文明工地。 安全管理: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劳动防护用品合格率100,设备完好率100,检查合格率100。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为确保施工现场的生产安全,明确项目各职能部门主要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且做为事故发生后责任追究的依据,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及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项目部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一、本项目安全管理的目标指标:杜绝重大伤亡事故,杜绝死亡事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为零
4、、重大火灾事故为零、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为零、重大交通事故为零。工伤事故频率低于1.8。安全管理达到优良标准,争创市级文明工地。二、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人员:公司与项目经理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经理与项目副经理、项目工程师、技术员、施工员、安全员、测量员、材料员、试验员、经营计划员、机管员、电工班长、财务负责人、消防保卫负责人及分包队负责人等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制。分包队各工种负责人必须与项目签订安全生产岗位职责。三、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公司每月对项目经理进行考核。项目经理每月根据责任制签订人员的工作情况及现场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实际考核,考核的结果与当月及年终的安全生产奖金挂钩做为安全生产奖罚的依据
5、。四、安全生产责任制:1、项目经理为项目部安全生产的第一负责人,依法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2、项目常务副经理:对项目安全管理、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3、项目总工程师:对项目安全生产、技术方案及措施的安全性可靠性负全面的技术责任。4、项目技术质量员:对部位施工的安全、质量从技术上负直接管理责任。5、项目施工管理员:对项目安全施工负直接全面的管理责任。 6、电工负责人:对项目临时用电工程负直接技术责任。7、电工班长:对项目线路敷设标准化、电气设备安装标准化、配电安全、用电安全、电器设备的检测、分包队用电负直接管理责任。 8、机管员:对项目机械设备的完好安全运转负直接管理责任。 9、材
6、料负责人:对所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防护材料电闸箱,电气元器件等和施工所需材料负直接安全质量责任和管理责任。 10、消防保卫:对项目消防保卫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11、安全员:对项目安全施工负直接安全监督、检查管理责任。 12、文明施工员:对项目文明施工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13、财务负责人:对项目安全投入所需资金,奖罚资金,负直接管理责任。14、综合办公室主任:贯彻执行国家食品卫生法及天津市有关食品安全的规定,对职工食堂、分包队食堂的饮食卫生安全负直接领导、管理责任。15、测量负责人:对本部门人员的作业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 16、试验负责人:对本部门人员的作业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 17、炊事人员:
7、对职工的饮食卫生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18、经营开发:依照合同法对分包队伍资质的审验、经济合同、安全生产协议的签定及工期计划安排的合理性负直接管理责任。地铁安检人员架构、制度及处置应急预案一、人员架构二、岗位职责(一)、安检大队长职责1、根据公司计划和要求,严格执行公司规章制度,科学安排落实各项工作,完成公司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2、根据与客户签订的安检服务合同,制定勤务方案,保持与客户沟通,及时了解客户单位的情况,保证客户单位的安全。3、负责大队的全面管理工作,定期召开队伍管理骨干工作会议,全面掌握下属队伍管理情况以及人员在岗情况。4、按计划组织开展安检技能训练,提高队伍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定
8、期组织应急训练,提高队伍应急反应能力。5、定期组织管理骨干培训,提高骨干的组织能力和管理水平,定期组织安检员开展法制、职业道德。6、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关系安检员的生活,及时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7、定期对护卫点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客户单位报告,并递交书面报告。 8、做好人员调配和考勤审核工作,落实队伍安全管理制度,防止发生安检员违法、违纪问题和重大安全事故。9、深入调查。定期总结,开展经验交流,及时向上级反馈队伍管理信息。(二)、安检中队长职责1、组织所属队员认真学_并贯彻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培养分队严格的组织纪律性。2、严格要求,尽职尽责,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安全服务。3、以身作则,
9、起到传、帮、带的作用,提高分队人员的法制观念和执行能力。4、讲究工作方法,掌握队员的思想动态和工作表现,结合实际,做好队员的思想工作和岗位管理工作,搞好分队团结。5、定期与客户单位领导汇报工作,加强沟通联系,征求意见,不断改进和提高服务质量。6、认真学_业务知识,不断提高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和管理水平,努力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7、加强队伍管理,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防止各类事故(案件)的发生。8、制定分队的工作、学_、训练以及文体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抓好队伍行政管理。(三)安检分队长职责1、带领所属队员认真执行公司客户单位的规章制度。 2、结合的客户单位实际情况,组织完成安检
10、服务工作。 3、带头工作,团结同事,虚心接受批评意见。4、正直坦诚,态度宽容,处事公道,言辞文明,勇于改正自己的缺点。5、关心同事,协助中队长做好队员的政治思想工作,搞好分队团结。(四)、安检员工作守则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文明执勤,依法办事。2、尊重领导,团结同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认真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3、密切联系群众,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平等待人。 4、坚持原则,讲究方式方法,自觉维护公司声誉。5、遵守“六不准”即:不准假公济私和包庇坏人,不准隐瞒和虚报情况,不准诬陷他人,不准利用工作之便,捞取不正当收入,收受礼品,接受请吃请喝,不准骂人、打人和体罚,不准越权执法,严守安
11、检员职责。6、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各项治安防范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五)、安检员交接班制度1、按时交接班,接班安检员应提前到达岗位,接班人员未到前,交接人员不得离开岗位。2、接班人员要详细了解上一班的执行情况和当班应注意的事项。 3、交接班时,交接人员应在值班记录本上详细登记值班的事项。 3、交接班时。交办人员应在值班记录本上详细登记值班(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已经年1月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年3月1日起施行。市长 蒋宏坤二oo五年一月二_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轨道交通管理,促进轨道交通建设和可持续性发展,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的合
12、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是指本市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设施,是指轨道交通的轨道、隧道、高架线路、地面线路、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风亭等)、车辆及车辆段、机电设备系统、变电站(所)等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投资、运营、安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四条 市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依照本办法,负责轨道交通运营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公安局地铁公安分局(以下简称公安机关)负责轨道交通的治安管理,维护轨道交通
13、治安秩序,依法处理损坏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行为,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市容、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沿线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办法。第六条 南京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将轨道交通建设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及城市公共交通总体规划,分期组织实施。 本市轨道交通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多元投资、分期建设、规范运营、集中管理、安全便捷、服务优质的原则。第七条 轨道交通建设资金实行政府投资与多渠道筹集相结合的原则。本市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和经营轨道交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八条 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实施特许经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
14、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支持与配合轨道交通建设,不得阻碍或影响轨道交通工 程建设和运营的进行。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第十条 本市轨道交通建设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经批准的轨道交通规划进行。轨道交通规划包括轨道交通线网总体规划和轨道交通线网各线路的详细规划。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不得随意变更。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其用途。轨道交通项目的建设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对上方和周围已有建(构)筑物的影响,保障其安全。第十三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轨道交通车站用地时,应当根据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专业规划,以及客流量、乘客换乘需要和用地条件
15、,预留换乘枢纽、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公共厕所等公共交通和公共设施用地。换乘枢纽、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公共厕所等公共交通和公共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挪作他用。第十四条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实行“地面服从地下”的原则。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控制区内的地面各项建设,应当服从和配合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建设与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相冲突时,由市规划、国土、建设和市政公用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轨道交通建设优先的原则进行协调和处理。轨道交通建设施工对城市交通造成重大影响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制订交通疏解方案。 第十五条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并且符合保护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相关设施的技术规定。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中涉及国家、地方和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中尚未明确的部分,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可以制定轨道交通工程的企业技术标准,并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期间、工程竣工保修期间的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七条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在车站或通风口附近采取技术保护措施,保障轨道交通的通风安全,并与周围景观协调一致。轨道交通工程沿线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_条 轨道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