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厂临时电源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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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电厂临时电源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与公司有合同约定的承包方。 第三条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负责对临时电源安全监督与检查工作。 第五条设备检修责任单位对外包施工队伍使用临时电源进行全过程的监管。 第三章程序 第八条需从电源盘接引的临时电源,公司设备检修责任单位要提出临时用电申请报告,申请报告要写明临时用电负荷的容量、所处位置、使用时间等,由生产技术部审核,经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接引使用。与公司签订供电协议的施工单位,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非生产用能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九条从配电盘接引的临时电源,在接引位置要标明负荷名称。 第十一条在检修电
2、源箱处接引的临时电源,接引与拆除工作由临时电源使用单位负责。从配电盘接引的电源,在负荷侧要设置临时电源盘。配电盘侧停、送电由运行人员操作,负荷侧停、送电由临时电源使用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临时电源所用电缆芯线数应根据负荷及其控制电器的相数和线数确定:三相四线时,应选用五芯电缆;三相三线时,应选用四芯电缆;当三相用电设备中配置有单相用电器具时,应选用五芯电缆;单相二线时,应选用三芯电缆。 (一)单台电机设备可选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为30mA及以上,100mA以下快速动作的漏电保护器。 (三)安装在潮湿场所的电气设备应选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为15-30mA、快速动作的漏电保护器。 (五)在金属物体上工作,操作手持式电动工具或行灯时,应选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为10mA、快速动作的漏电保护器。 (七)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 第十五条开关、保护设备符合安全要求,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实行一机一闸一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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