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有害有毒物品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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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易燃、易爆、有害、有毒物品管理制度第一条 第二条 爆破作业人员相关要求: 2.爆破工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各级政府制订的条例、规章等制度。爆破作业必须按照爆破安全技术设计实施。 露天爆破作业 2.爆破器材应由装炮负责人按一次需用量提取,随用随取。放炮后的剩余材料,应经专人检查核对后及时交还入库。 3.1装药前,非装药人员应撤离装药地点;装药区内禁止烟火;装药完毕,应检查并记录装炮个数、地点; 3.3起爆药包应在现场装药时制作; 5.起爆前应作好下列防护工作: 5.2警戒区周围必须设警戒人员;警戒范围:小药量爆破应距离放炮地点200m以外,用药量较多的爆破的警戒距离应经过计
2、算确定; 5.4在有车、船通过的施工地段,确定爆破时间,应事先与有关运输部门取得联系。 6.1导火索起爆时,点炮人员必须有计划地依次点炮并选好撤离线路及躲炮地点。每人每次点火应以信号雷管控制点炮时间,信号雷管的引线长度应比最短的点炮引线短0.8m,其总长不得小于1米。 6.3当近处有闪电和雷声或云雨弥漫可能突然发生雷电时,严禁使用电雷管起爆。 7.起爆器的手柄应始终由爆破组长一人保管。 8.1应由装药人当场处理;处理瞎炮时,不得撤除警戒;遇特殊情况,经施工负责人准许后,可在下次放炮或休息时处理;瞎炮位置应设置明显标志,其周围5m内禁止人员通行。 8.3应在取出堵塞物后重装起爆药包。 8.5可在距瞎炮不小于0.6m处打一平行炮眼进行诱爆。 隧道开挖爆破作业除应符合第条露天爆破作业的相关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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