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强制执行财产调查新规制度之我见-教科文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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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强制执行财产调查新规制度之我见 - 教科文体 - 完善强制实施财产调查制度之我见 强制实施中实施难是一直困扰人民法院工作难题之一,而“实施难”一个关键表现就是“被实施财产难寻”。据调查,因为“被实施财产难寻”造成难以立即执结案件在全部难以实施案件中占相当大比重,之所以出现“被实施财产难寻”问题,除了被实施人法制观念淡薄、诚信意识较差、债权人缺乏风险意识等原因外,现行强制实施法律体系中缺乏完备被实施财产调查制度也是一个很关键原因。本文拟经过对中国现行法律中相关被实施财产调查制度分析,提出建立和完善中国相关强制实施财产调查制度意见和提议。一、中国现行法律相关强制实施财产调查要求及其司法实践相关
2、对被实施财产调查,中国民事诉讼法只在第二百二十七条中明确了实施中能够采取搜查方法,以查明被实施人隐匿财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适用 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被实施财产调查未作出任何要求。为处理被实施人财产难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各地法院实施工作实践经验基础上,在相关人民法院实施工作若干问题要求(试行)(以下简称实施要求)中用了第二十八、二十九两条,要求了申请实施人在申请实施时应该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被实施人财产情况或线索。被实施人必需如实向人民法院汇报其财产情况;人民法院在实施中有权向被实施人、相关单位、社会团体、企机关或公民个人,调查了解被实施人财产情况,能够传唤被实施人或
3、被实施人法定代表人或责任人到人民法院接收问询。从上述条文能够看出,中国现行法律要求被实施财产调查路径有三种:一是申请人提供被实施人财产线索;二是被实施人汇报其财产情况;三是人民法院依职权查明,包含传唤被实施人到庭接收问询和对隐匿财产处所采取搜查方法。假如仅从形式看,中国法律相关被实施人财产查明路径和外国和中国台湾地域法律要求调查路径基础是一样,然而,认真研究其内容,我们不难看出,中国大陆法律要求不仅过于概括笼统,实际中难以操作,而且内容不全,没有明确当事人、人民法院所负担义务范围,致使因查不到被实施人财产造成案件难以实施责任负担难以划分。同时,因为中国法律只要求了当事人义务,没有违反义务所应负
4、担后果要求,致使法律缺乏完善制度保障,要求形同虚设。比如,实施要求只是明确了债权人应该提供被实施人财产线索,但没有要求债权人不提供、提供不出应怎样处理;只是要求了被实施人应该汇报财产情况,但没有要求汇报形式、期限、具体内容,更没有要求债务人不汇报、不如实汇报财产情况应怎样处理。再有,尽管法院能够传唤被实施人到庭接收问询,甚至能够把被实施人拘传到庭,但被实施人不回复、不如实回复实施人员所要调查问题应怎样处理,法律一样没有具体要求。为处理被实施财产调查难问题,多年来,全国各地法院在怎样查明被实施人财产方面不停探索,总结出了不少经验和做法,如申请实施人举证制度、实施申请预登记制度、被实施人申报财产制
5、度、提供被实施人财产线索奖赏制度、审计实施制度等。不过,这些制度中,因为缺乏有力理论或法律上支持,要么使得部分制度制订得过于极端,要么使得部分制度无法或难以真正有效实施。如实施实践中部分法院过分强调申请人举证责任,明确要求申请人提供不出被实施人财产线索,法院就不采取实施方法,造成一部分案件在法院依职权能够查明但未查明、申请人无法也无能力查明情况下长久积压,甚至丧失实施有利时机;又如,对于确定被实施人在其它企业持有股权价值大小问题,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要求其它企业不推行帮助义务时法院怎样认定股权价值等问题,使适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对于查明被实施人财产价值大小活动难以顺利开展。二、中国民事实施中财产调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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