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公司财务档案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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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公司财务档案管理制度1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等资料保存期限为10年。 2原始凭证、记帐凭证和汇总凭证保管期限为10年。 3总帐(包括日记总帐)、明细帐、日记帐保管期限为10年。其中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保管期限为15年。 4固定资产卡片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存3年。 5辅助帐簿保存期限为3年。 6月、季度财务报告保管期限为3年。年度财务报告(决算)永久保管。 7会计移交清册保管10年,会计档案保管及销毁清册永久保留。 8银行余额调节表保存3年。 第九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计起。 第十条 对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有特殊要求的,可以报公司总裁批准,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备案。 第
2、十一条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1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2公司总裁在会计档案销毁册上签署意见。 3资金财务部经理负责销毁会计档案,财务总监与总裁办公室主任共同监销。 4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公司总裁。 第十二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独立抽出立卷,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为止。 第十三条 计算机电子财务文档,原则上应当打印出书面会计档案进行保
3、存。磁带、磁盘、光盘等会计档案,要进行备份保管。 第十四条 公司分立,会计档案由分立后的一方统一保管,另一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有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移交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公司合并,原单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 第十六条 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财务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三、年度报告及审计等资料管理 第十八
4、条 年度资料包括月、季、年度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等,这些报表及资料应依据时间、类别分别由专人专柜保管。 第十九条 年终报告、审计、验资报告应长期保存,分别包装,注明名称、截止日期、编号等。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及审计等资料原则上不予外借。如公司内部单位或股东等需要查阅或复制,需由公司总裁批准,资料保管人需记录发放或借出时间、姓名、工作单位、数量等,并由接收人签字或盖章。 四、预算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预算档案包括月度、季度、年度预算与年度决算案,预算调整方案,预算执行情况等,涉及收入、费用及固定资产等方面。 第二十二条 预算档案按年度进行分类保管。年度预算与决算应永久保存。 五、保险文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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