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分局服务承诺制度3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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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划分局服务承诺制度3篇 规划分局服务承诺制度第1篇为规范行政管理行为,实行公开、规范、高效、廉洁、文明服务,现就本局规划管理服务向社会进行承诺,接受社会监督。一、严格执行行业禁令:1、不准利用职权吃、拿、卡、要;2、不准办“人情照”;3、不准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4、不准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5、不准工作日中午饮酒;6、不准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如有违反以上禁令的,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待岗、诫免谈话、党政纪处分等处理。二、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坚持每周业务例会制度。三、接到投诉电话属于我局职责范围内的,三个工作日内有关人员到达现场。投诉人有详细地址和电话的,7个工
2、作日内将办理情况答复投诉人。四、积极宣传城市规划法坚持重大项目公示制度。积极参加“行风热线”和“机关服务进社区”活动,接受政策咨询,现场答复、解决问题,各类承办事项办结率达100。五、挂牌上岗,文明服务杜绝服务忌语,按照“马上办,主动办,上门办、公开办、变通办”的要求,不推诿、不扯皮,为客商、企业和群众排忧解难。六、办事时限承诺“一书三证”办理过程中的办事时限须严格遵守市局的统一规定,能提前办结的尽量提前办结。七、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在上述承诺期限内:1、单位有违法建设,没有处理完毕的;2、手续不完备,证件不齐全,不符合条件的;3、应拆迁房屋未按期拆除的或地界、权属、建筑间距等矛盾未解
3、决的;4、因有关部门会签延期的。八、违诺责任追究承诺(一)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其行政管理违诺责任:1、单位或个人到本局办理建设项目,手续完备、证件齐全、符合条件而未予受理、办理的;2、朱按承诺规定办理的;3、不按法定程序或不认真审核有关材料而错办、错发证件的;4、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二)对工作人员违诺行为,将依据国家公务员管理规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和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规划分局服务承诺制度第2篇第一条 为推进城乡规划管理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落实城乡规划管理政务公开措施,依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
4、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我局政务公开工作是指在依法履行城乡规划审批管理职能和提供城乡规划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或者机关内部,公开相关政务事项,并接受监督的行政行为。基本原则第三条 依法公开原则。除政策规定不宜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事项外,其他政务事项都要广泛向社会公开。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事项,必须符合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第四条 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办理的政务事项,必须依法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办事结果要公平、公正。第五条 全面真实原则。公开的政务事项要实事求是,真实反映本部门、本单位的全面情况,不能流于形式,搞半公开或假公开。第六条 方便群众原则
5、。实施政务公开要有利于方便群众、方便社会,把方便所有的管理和服务对象作为基本要求。第七条 讲求实效原则。政务公开工作要有利于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促进行政效率的提高;要有利于遏制腐败,健全和完善廉洁自律机制;要有利于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第八条 便于监督原则。公开办理的政务事项,要增强透明度,便于群众监督。内容和程序第九条 下列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一)机构的设置、机构领导、岗位职责、联系方式。(二)工作制度及办事指南。(三)行政许可的事项、法定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结果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四)行政审批的事项、法定
6、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结果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五)行政服务的事项、法定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结果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六)年度工作计划。(七)人事管理。包括:人事的录用、任免、培训、考核等。(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九)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内容。第十条 政务公开信息的程序:(一)对需要公开的信息,依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保密审查。(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内容进行审核后,再提交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三)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签署的公开信息由小组办公室
7、统一发布。第十一条 对所公开的信息存档应遵循准确、完整、分类保存、便于查阅的原则。第十二条 主动公开信息的主要方式:在我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或在单位公示栏上公布。第十三条 下列管理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将相关信息在本单位内部适当范围内公开:(一)财务管理制度及各项收支情况。(二)大型专项活动经费开支。(三)干部年度考核和交流情况。(四)干部廉洁自律情况。(五)局内部的其他重要事项。第十四条 下列信息未经批准,不得扩大公开范围和向社会公众公开:(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二)局内部研究讨论进行审议的.工作信息;(三)公开后可能引起公众混乱或者可能引起恐慌、动荡或紊乱的信息;(四)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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