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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安全目标考核办法 Q/WSD256-203.007-2002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考核的范围、事故介定、奖励标准、事故考核标准、习惯性违章的处理,各级领导、全体员工均应熟悉本规定,遵守本规定。2 引用标准2.1 1991-03国家电力公司电业安全工作规程2.2 2001-01国家电力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3 总则3.1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电力公司行业标准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电力安全监察规定、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并结合电网调度规程、电力系统安全奖惩规定而制定。3.2 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是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和考核,达到举一反三,总结经验教训,开展反事故斗争。按照事故四
2、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去克服习惯性违章,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3.3属各部、科室应结合电力行业标准、规程规范认真组织学习本标准,使安全保证体系与安全监察体系同时在*企业安全生产中发挥强有力的作用。3.4 *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损坏和电网事故。运行班组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重伤和事故。检修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轻伤和障碍。3.5 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是安全生产的指南;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是安全生产的准则;电业事故调查规程是事故调查的依据,各级领导不得发出违反规程的指令。4 奖励4.1
3、*企业实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奖,即实现以下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全厂一次性发放安全生产目标奖励 万元。4.1.1 *企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4.1.1.1 不发生电力生产人身重伤、死亡事故。4.1.1.2 不发生特、重大电网或设备事故。14.1.1.3 不发生恶性误操作事故。4.1.1.4 不发生特、重大火灾事故。4.1.1.5 不发生特大及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4.1.1.6 不发生水淹厂房事故。4.1.2 奖励标准4.1.2.1 厂长12500元;副厂长9000元、部门副总工、正职6000元;财务正职、部门副职5500元;值长、财务副职5000;班长4800元;副班长4500元;办公室副班长43
4、00;4.1.2.2运行、水工人、检修人均3250元; 4.3 *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立功奖励制度。4.3.1 避免了群伤、群亡事故者奖500030000元。4.3.2 避免了人身伤亡事故者奖100010000元。4.3.3 避免了主设备重大损坏事故者奖100010000元。4.3.4 避免了重大生产火灾事故者奖100010000元。4.3.5 解决了重大设备隐患者奖100010000元。4.3.6 参加抢险救灾、防止了事故扩大、做出了特殊贡献者奖10005000元。4.3.7 发现重大设备缺陷奖励100500元。4.3.8 以上安全生产立功奖励由所在部门申请,综合部审核,厂长批准后予以奖励。5
5、事故与处罚5.1 人身事故5.1.1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5.1.1.1 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死亡,下同)5.1.1.2 本企业聘用人员、本企业雇佣或借用的外企业职工、民工和代训工、实习生、短期参加劳动的其他人员,在本企业的车间、班组及作业现场,从事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5.1.1.3 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发生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伤亡。5.1.1.4 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
6、为造成的人身伤亡。5.1.1.5 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责任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5.1.1.6 职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5.1.1.7 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同一生产区域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本企业或非本企业人员的人员伤亡。5.1.1.8 非本企业领导的具备法人资格企业(不论其经济形式如何)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本企业负以下之一责任的人身伤亡: 资质审查不严,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进行全面安全技术交底; 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交底,未对承包方的安全
7、措施进行审核以及审查合格后未监督实施。5.1.2 人身事故等级划分:5.1.2.1 人身死亡事故;5.1.2.2 人身重伤事故;5.1.2.3 人身轻伤。5.1.3 发生人身事故,根据等级进行以下处罚:5.1.3.1 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处罚。5.1.3.1.1 对事故单位处以人均200元罚款;5.1.3.1.2 撤消“先进集体”及相应称号,中断安全记录;5.1.3.1.3 对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5.1.3.1.4 对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5.1.3.1.5 对责任者所在单位的正职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处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给予降职直至撤职处分;5.1.
8、3.1.6 对责任者所在单位的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处8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降职处分;5.1.3.1.7 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局领导给予行政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给予降职直至撤职处分;5.1.3.1.8 对生技、安监部门有责任的领导处800元罚款;5.1.3.1.9 一次发生2人以上死亡依照以上规定加重处罚;5.1.3.2 发生人身重伤事故的处罚:5.1.3.2.1 对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处1000元罚款。5.1.3.2.2 对次要责任者处800元罚款。5.1.3.2.3 对责任者所在单位的正职处500元罚款。5.1.3.2.4 对责任者所在单位的分管副职处400元罚款。5
9、.1.3.2.5 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局领导处500元罚款。5.1.3.2.6 对负有责任的职能部门领导处300元罚款。5.1.3.3 发生人身轻伤事故的处罚:5.1.3.3.1 对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处300元罚款。5.1.3.3.2 对其他负有一定责任的人员处100元罚款。5.2 设备事故5.2.1 设备事故分为以下几类5.2.1.1 特大设备事故;5.2.1.2 重大设备事故;5.2.1.3 一般设备事故;5.2.1.4 设备一类障碍;5.2.1.5 设备二类障碍;5.2.1.6 设备异常。5.2.2 设备事故界定5.2.2.1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定为特大设备事故:5.2.2.1.1 电力
10、设备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万元者;5.2.2.1.2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万元者;5.2.2.1.3 其他经国家电力公司认定为特大事故者;5.2.2.2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定为重大设备事故:5.2.2.2.1 电力设备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300万元;5.2.2.2.2 发电机损坏或水轮机组损坏,4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或虽然在40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40天;5.2.2.2.3 220kV及以上主变压器、电抗器、组合电器(GIS)、断路器损坏,3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或虽然在3
11、0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30天;5.2.2.2.4 一次事故使2台及以上机组停止运行,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5.2.2.2.5 生产设备、厂房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30万元;5.2.2.2.6 其他经国家电力公司或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认定为重大事故者;5.2.2.3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定为一般设备事故:5.2.2.3.1 发电设备及输变电设备(包括母线)的异常运行或被迫停止运行后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或停运当时虽然没有对用户少送电,但在高峰负荷时,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或电网限制。5.2.2.3.2 发电机组及输变电主设备(包括母线)非计划
12、检修、计划检修延期或停止备用,达到下列条件之一:(1) 虽提前6h提出申请并得到调度批准,但发电机组停用时间超过168h或输变电设备停用时间超过72h。(2) 没有按调度规定的时间恢复送电或备用。5.2.2.3.3 发供电设备发生下列恶性电气误操作: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5.2.2.3.4 发供电设备因以下原因使主设备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1) 一般电气操作:a 误(漏)拉合断路器(开关);b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误整定、误(漏)接线、误(漏)投或误停(包括压板);c 人员误动、误碰设备。(2) 监控过失:人员未认
13、真监视、控制、调整等。5.2.2.3.5 设备、运输工具损坏,化学用品泄露等,经济损失达到10万元及以上。5.2.2.3.6 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物损坏或其他原因,造成渠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或其他损坏。5.2.2.3.7 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1) 水轮机组烧损轴瓦;(2) 发电机绝缘损坏;(3) 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4) 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5.2.2.3.8 主要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运条件而未停止运行。5.2.2.3.9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经济损失达到1万元。5.2.2.3.10 擅自停止大坝安全监测项目,仿造原始或监测记录数据。
14、5.2.2.3.11 其他经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或本单位认定为事故者。5.2.2.4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定为设备一类障碍5.2.2.4.1 发电机组、220kV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未构成事故者。5.2.2.4.2 220kV线路故障,断路器跳闸后经自动重合闸重合成功。5.2.2.4.3 发供电设备晚间低谷消缺(即当天晚高峰后到第二天早峰以前消缺),向电力系统调度申请得到批准,但时间超过8h者。5.2.2.4.4 汛期或凌汛期,底孔、中孔、表孔等闸门启闭机主要设备被迫停止运行、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且对防汛工作构成威胁者。5.2.2.4.5 汛期坝顶主要防汛设备
15、电源在使用时失效,对防汛工作构成威胁者。5.2.2.4.6 由于闸门锁定不良,引起事故检修门或工作门坠落,尚未构成严重破坏者。5.2.2.4.7 经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认定为一类障碍者。5.2.2.5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设备二类障碍:5.2.2.5.1 设备异常运行引起全厂有功出力降低,或一台主要发电设备的实际出力下降50%以上且连续时间超过15分钟或一台主设备出力下降至“零”。5.2.2.5.2 因渗漏原因引起调速器操作油压降低至报警油压。5.2.2.5.3 因主变冷却器故障引起主变出力降低。5.2.2.5.4 因密封渗漏引起SF6气体压力下降至闭锁压力值。5.2.2.5.5 SF6开关压缩空气压力下降至分、合闸闭锁。5.2.2.5.6 400V及6kV电气设备绝缘击穿。5.2.2.5.7 发电机线棒或绝缘轻度损伤,但不影响正常运行。5.2.2.5.8 检修排水泵房、渗漏排水泵房、坝基渗漏排水泵房被淹。5.2.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