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以后注册登记有哪些变化.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以后注册登记有哪些变化.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以后注册登记有哪些变化.pdf(2页珍藏版)》请在启牛文库网上搜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以后注册登记有哪些变化2013 年修订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于 201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本次修改重点是: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将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降低公司设立门槛。(一)放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的条件。(一)放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的条件。具体放宽的条件包括取消有关最低注册资本要求、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等有关条件的限制。比如,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 3 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 10 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
2、 500 万元的限制。又比如,新公司法删除了过去公司法中第二十七条中“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这最后一款内容,这也就意味着,除了货币以外,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还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资产形式出资,出资方式不再受到任何限制。(二)取消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限制。(二)取消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限制。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最长缴足期限。这也就意味着,公司发起人可以自行规定其认缴的注册资本的形式、出资额
3、以及出资时间。例如,以前公司法第二十六条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等相关规定将不再执行。(三)简化公司登记事项与有关文件。(三)简化公司登记事项与有关文件。例如,新公司法删去了原公司法中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以及第二十九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同时,将公司法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后内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这意味着,自 2014 年 3 月 1 日起,股东或者发起人缴纳出资后,不再需要办理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的手续,公司登记机关不再登记公司股东的实缴出资情况,公司营业执照也不再记载“实收资本”事项。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修订 以后 注册 登记 哪些 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