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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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694 号 2006 年 12 月 28 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若干配套政策,营造支持和激励自主创新的金融环境,引导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中国银监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以下指导意见。第一条本文中所称的商业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
2、用社。除政策性银行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本文中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科技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 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1996018 号)和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执行规定的通知(国科火字2000120 号)认定的企业。第二条商业银行要确立金融服务科技的意识,应当遵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和市场运作的原则,促进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和科技产业发展,实现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商业性可持续发展。第三条商业银行应
3、当根据高新技术企业金融需求特点,完善业务流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重点加强和改善对以下高新技术企业的服务,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积极给予信贷支持:(一)承担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确定的“重点领域及其优先主题”、“重大专项”和“前沿技术”开发任务的企业;(二)担负有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的国家和省级立项的高新技术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科技成果商品化及产业化较成熟的企业;(三)属于电子与信息(尤其是软件和集成电路)、现代农业(尤其是农业科技产业化以及农业科研院所技术推广项
4、目)、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新材料及应用、先进制造、航空航天、新能源与高效节能、环境保护、海洋工程、核应用技术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成长性行业的企业;(四)产品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具备良好的国内外市场前景,市场竞争力较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且信用良好的企业;(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含量较高、创新性强、成长性好,具有良好产业发展前景的科技型小企业。尤其是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或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外但经过省级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从事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应用的科技型小企业。第五条商业银行拟提供授信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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