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独资公司章程(精选2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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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人独资公司章程(精选26篇)自然人独资公司章程 篇1为了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一章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第一条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第二条 公司住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路号第三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以上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管理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第四章 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六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如下: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情
2、况认缴出资数额(万元)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货币合计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为人民币xx万元,以上出资股东已约定于x年xx月xx日前足额缴纳。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七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股东行使下列职权:(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 出任执行董事、经理;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经理的报酬事项;(3) 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4)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5) 审议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6)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3、9) 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定;(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定;(11) 修改公司章程;(12) 决定对其他企业投资事项;决定对他人担保事项;(13) 制定公司内部管理设置及公司管理的具体规章。(14) 对设立分支机构事宜作出决定。第八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东任免。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第九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 检查股东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报告工作;(二) 拟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制定实施投资方案,并报股东审议批准;(三) 拟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并报股东审议批准;(四) 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4、和弥补亏损方案,并报股东审议批准;(五) 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并报股东审议批准;(六)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并报股东审议批准;(七) 决定除应由股东决定以外的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公司管理的具体规章;(八) 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九)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合同、文件;(十一) 代表或委托代表参加与公司有关的诉讼;(十二)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报告;(十三) 对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5、监事提起诉讼;对前款所列事项执行董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执行董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十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 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
6、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股东任免。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十二条 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 检查公司财务;(二)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 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 向股东提出提案;(五) 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对前款所列事
7、项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监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十三条 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四条 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五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第七章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第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十九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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