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然人独资公司章程(精选26篇)自然人独资公司章程 篇1为了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一章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第一条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第二条 公司住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路号第三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以上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管理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第四章 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六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如下: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情
2、况认缴出资数额(万元)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货币合计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为人民币xx万元,以上出资股东已约定于x年xx月xx日前足额缴纳。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七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股东行使下列职权:(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 出任执行董事、经理;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经理的报酬事项;(3) 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4)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5) 审议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6)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3、9) 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定;(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定;(11) 修改公司章程;(12) 决定对其他企业投资事项;决定对他人担保事项;(13) 制定公司内部管理设置及公司管理的具体规章。(14) 对设立分支机构事宜作出决定。第八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东任免。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第九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 检查股东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报告工作;(二) 拟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制定实施投资方案,并报股东审议批准;(三) 拟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并报股东审议批准;(四) 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4、和弥补亏损方案,并报股东审议批准;(五) 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并报股东审议批准;(六)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并报股东审议批准;(七) 决定除应由股东决定以外的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公司管理的具体规章;(八) 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九)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合同、文件;(十一) 代表或委托代表参加与公司有关的诉讼;(十二)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报告;(十三) 对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5、监事提起诉讼;对前款所列事项执行董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执行董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十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 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
6、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股东任免。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十二条 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 检查公司财务;(二)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 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 向股东提出提案;(五) 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对前款所列事
7、项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监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十三条 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四条 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五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第七章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第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十九条执行
8、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第二十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第二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决定。第二十四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至 年 月 日,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二十六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一)
10、公司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决定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公告。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二十八条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具体成员由
11、股东决定产生。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三十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公司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一式2 份,公司留存1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股东签字:x年3月17日自然人独资公司章程 篇2(设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12、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第三条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第四条股东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二章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及注册资本第五条公司名称为:。(注:公司名称应当经公司登记机关预先核准。)第六条公司住所:;邮政编码:。(注:1、住所应当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并与公司住所证明的记载一致。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2、地方人民政府对一照多址有具体规定的,且公司决定不采用办理分支机构登记的方式在住所以外增设经营场所的,曾设的经营场所应记载于本条,记载于本条,记载方式如下
13、:经营场所1:;经营场所2:;)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1、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准。2、经营范围涉及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所列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批准文件、证件表述;批准文件、证件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参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不涉及上述事项的,参照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表述。)第八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注:营业期限也可以是年或者至年月日,按需选择其一
14、并修改本条。采用上述方式记载营业期限的,营业期限届满后公司需存续的,应当在营业期限届满前修改本条,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九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注:1、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应当将本条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已实缴。2、公司设立或成立后减少注册资本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注册资本数额不得低于其规定的最低限额。3、因合并、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确定。)第三章公司的股东第十条公司股东姓名:,证件名称:,证件号码,住所:。(注:股东的姓名应当与公司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信息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更新。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注:可以就股东名册的管理部门及其管理、更新、使用规则制定相关规定,并记载于本条。)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股东缴纳出资的,公司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的记载事项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