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局印章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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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计局印章管理制度 为加强局印章管理,保证用印的合法、及时、安全、正确,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本制度所指局印章包括:“中共市XX区委审计委员会”印章、“中共市XX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印章、“中国共产党市XX区审计局党组”印章,“市XX区审计局”印章、“市XX区审计局财务专用章”等公章。第二条局印章的用印范围:(一)“中共市XX区委审计委员会”印章用于:以区委审计委员会名义制法的公文、其它涉及区委审计委员会工作用印。(二)“中共市XX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印章用于:以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制法的公文、其它涉及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用印。(三)“中国共产党市XX区审计局党组”印章用于:局党组制
2、发的公文、其它涉及党务工作用印。(四)“市XX区审计局”印章用于:局机关公务活动制发的公文、公务活动介绍信、证明信、合同或协议及外来会签文件、其它需使用印章的事项。(五)其他印章,分别用于与各自职责范围有关的事项。第三条“市XX区审计局”印章由办公室保管;“中共市XX区委审计委员会”印章、“中共市XX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印章、“中国共产党市XX区审计局党组”印章由办公室统一代管;其他印章由局有关科室保管。第四条机关印章必须专人保管,用印专人负责。不经批准,不得擅自交与他人。如用印出现问题,由批准人承担责任,未履行批准手续的,由印章保管人或代管人承担责任。第五条使用局各类印章,须经局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或授权签字批准(钉钉办公“盖章申请”)。除办公室外,局各单位、科室不得对外正式行文。第六条非本单位在职人员本人个人贷款或担保申请用印的,原则上不予用印。第七条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局印章,局主要负责人无法签字批准时,必须经局主要负责人电话授权,印章管理人员做好记录,方可用印,事后应当及时补签批准手续。第八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使用空白凭证用印。第九条使用局各类印章,由申请人在钉钉办公按照“盖章申请”线上流程进行登记申请。第十条局办公室定期对印章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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