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指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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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指引(银监发20067 号 2006 年 1 月 20 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解决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域内涉农小企业贷款难问题,促进农村经济金融事业和谐健康发展,完善农村信用社信贷结构,进一步规范对小企业信贷业务的管理,加强对小企业贷款业务的风险控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涉农小企业融资实际情况,制订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小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应税年销售收入低于 1000 万元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贷款人指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
2、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借款人指向贷款人提出贷款申请的小企业。第四条 本指引所指信用贷款是指基于小企业信誉发放的贷款。第五条 本指引所指联保贷款包括一般联保贷款和特殊联保贷款。一般联保贷款是指由多个小企业组成联保组并签订协议,在借款人不能按约偿还贷款时由联保组成员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特殊联保贷款是指由多个小企业共同出资设立风险基金、设定还款责任和损失风险补偿机制,由贷款人对联保的小企业发放的贷款。第六条 贷款人开展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业务应符合商业可持续的要求,按照“综合授信、分级授权、流程透明、规范高效”的原则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第七条 农村信用社小
3、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业务的管理应坚持“严格准入、自主选贷、注重效益、控制风险”的基本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贷款人办理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业务的经营自主权。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和期限第八条 申请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借款人除符合贷款通则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至少符合以下要求:(一)在贷款人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二)持有合法有效贷款卡;(三)主要营业场所在贷款人服务的社区范围内;(四)没有不良信用记录;(五)产权关系明确;(六)产业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信用贷款除符合第八条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不得在其他金融机构
4、开立未经贷款人许可的银行结算账户;(二)具有比较健全的企业财务制度,资产负债率应低于 50%;(三)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近 3 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四)已开业并正常经营 6 个月以上;(五)不是贷款人的关系人。第五项所称关系人是指贷款人的理事(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小企业。第十条 借款人申请联保贷款除符合第八条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联保组成员不得少于 5 户;(二)借款人和各成员的资产负债率在整个还款期内均应持续低于 60%;(三)单一借款人只能加入一个联保组;(四)所有联保组成员都应符合或超过贷款人设定的能够申请联保贷款的最低信
5、用等级标准;(五)联保组成员不是关联方。贷款人应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财会字199721 号)的规定,认定联保组成员的关联方关系。第十一条 小企业信用贷款应主要用于购买原(辅)材料和作为企业短期营运周转资金。第十二条 除第十一条的用途规定外,小企业联保贷款还可以用于以下方面:(一)设备的技术改造;(二)购买专利权、商标权、特许经营权等知识产权;(三)购建、维护固定资产。第十三条 小企业信用贷款期限(含展期)不超过 1 年,小企业联保贷款期限(含展期)不超过 3 年。第三章 授信管理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按照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特点,遵照“评级、授信、用信”的程序建立相应
6、的授信管理制度或操作流程,实行客户经理制度。第十五条 贷款人接到小企业的贷款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限内确定客户经理受理,并向该企业一次告知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流程及需要申报的材料。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充分考虑小企业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利用其熟悉社区、了解客户的优势,重点掌握以下要素进行评级和授信:(一)小企业的有效资产、实际负债、生产经营情况、现金流量、在金融机构的还款记录、资金结算、融资能力等真实财务状况,以及管理水平、市场竞争能力、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等;(二)小企业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的基本素质、管理能力、品行、家庭资信状况、日常行为等;(三)注册登记与年检及其他情况;(四)实际纳税情况
7、;(五)小企业所属行业协会、上下游企业对其的综合评价;(六)小企业所在社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附近居民对其的综合评价。第十七条 贷款人要按照“分类科学、内容齐全、及时收集、管理规范”的原则,建立适合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综合信息管理档案。贷款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小企业的基本信息,包括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年检证明、法人代码证书、近期纳税证明等;(二)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他必要的个人信息;(三)小企业最近月份的负债和担保情况;(四)业务合同、近期的财务报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详细情况;(五)客户经理的调查报告和办理意见;(六)联保各方资信变动情况;(七)其他资料。
8、第十八条 贷款人应综合考察影响小企业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的各种因素,并结合其同自身的交易情况(如存贷款情况、贷款质量和履约记录等)及时评定申请贷款小企业的信用等级,信用等级有效期一般为一年。第十九条 贷款人必须制定严格的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贷款人应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适时对小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考评、调整和内部信息共享。贷款人应设立、确定小企业信用贷款或联保贷款申请人获得不同授信额度的信用等级标准。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根据小企业申请人信用等级的评级结果确定其授信额度进行授信。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授信过程应符合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各项规定。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中授信范围包括各类贷款、贴现、信用证、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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