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3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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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3 3 篇篇 管理制度是组织、机构、单位管理的工具,对一定的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它是实施一定的管理行为的依据,是社会再生产过程顺利进行的保证。 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简化管理过程, 提高管理效率。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一、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内部控制 制订并下发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强化各科室资产管理意识, 不断完善科室资产管理制度, 规范各科室购置、使用管理、处置资产等管理行为。通过加强内部管理,降低运行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二、建立资产台账,摸清家底 建立、完善了资产台账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能够
2、做到定期、不定期对资产进行清理核实。加大力度研究研究闲置资产改造方案及可行性,对闲置资产进行有计划地改造。 三、开展资产清理活动,堵塞资产流失漏洞 组织各科室对资产进行清理,以帐对物,以帐查物,见物就点,见帐就清,不重不漏,做到帐物相符,建立详实资产台账。从制度和源头上杜绝私自处置国有资产的现象,堵塞资产流失漏洞。 四、确保资产安全良好,防止掠夺式经营 督促各科室计提维修费用,将固定资产维修费用纳入企业年度预算,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并制定固定资产维修保养计划,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做好维护保养台帐,确保固定资产技术状况处于良好水平,性质稳定状况。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县政府及
3、其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签订行为,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不当造成的损失,有效维护政府及部门的合法权益,根据x 合同法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 与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书(以下统称合同),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县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开发区管委会和各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合同,主要包括下列类型: (一)国有土地、滩涂、水域、森林、荒山、矿山等自然资源的租赁、发包、承包、出让合同。 (二
4、)国有资产的建设、养护、出租、承包、买卖合同。 (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四)政府采购合同。 (五)政府特许经营合同。 (六)政策信贷合同。 (七)行政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咨询合同。 (八)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 (九)行政事业单位借款合同。 (十)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十一)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其他合同。 第四条 政府及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 政府各部门应协助政府法制机构做好政府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的,应当明确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具体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 在以县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承办部门是指具体负责合同
5、前期工作的有关部门。在以县政府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承办部门是指县政府部门的办事机构。 第六条 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供初步意见。 (二)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 (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四)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或委托签订的合同应当及时报送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六)根据法制机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配合法制机构对合同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八)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6、等活动。 (九)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负责按规定整理、移交。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订立合同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场调查。凡需要订立合同的项目,应当进行市场调查,形成书面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根据合同标的物的市场状况和合同内容的具体要求,提出要约邀请或要约事项,报送单位负责人审定并签署意见。 (二)资信调查。对潜在的签约对象,应当对其注册登记情况、股权结构、经营业绩、管理水平、财务状况、行业声誉、以往信用情况等进行调查研究,形成书面资信调查报告报送单位负责人审查。 (三)谈
7、判。合同标的额巨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由单位负责人和具有相应技术、经济和法律知识的人员组成谈判小组或招标小组。 (四)拟定合同文本。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内容的具体要求,做到标的明确、内容齐全、条款完备、责任明确、用语规范严密。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已印制格式合同的,按格式合同要求确定合同内容。 (五)合法性审查。合同在正式签约前,应当交由单位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签订合同。 第九条 县政府重点工程项目或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并且合同标的额 500 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在合同签订前报送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以县政
8、府或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签订合同,由县政府法制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条 合法性审查采用书面审查方式,送审单位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负责。 送审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合同当事人身份证明。合同当事人资信证明。合同文本以及相关法律文书。 第十一条 需要办理合同所涉及事项的审批、合同登记、备案或者需要办理合同公证等法律事务的,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办理。第十二条 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主体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 (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六)合同变更、解除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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