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3 3 篇篇 管理制度是组织、机构、单位管理的工具,对一定的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它是实施一定的管理行为的依据,是社会再生产过程顺利进行的保证。 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简化管理过程, 提高管理效率。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一、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内部控制 制订并下发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强化各科室资产管理意识, 不断完善科室资产管理制度, 规范各科室购置、使用管理、处置资产等管理行为。通过加强内部管理,降低运行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二、建立资产台账,摸清家底 建立、完善了资产台账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能够
2、做到定期、不定期对资产进行清理核实。加大力度研究研究闲置资产改造方案及可行性,对闲置资产进行有计划地改造。 三、开展资产清理活动,堵塞资产流失漏洞 组织各科室对资产进行清理,以帐对物,以帐查物,见物就点,见帐就清,不重不漏,做到帐物相符,建立详实资产台账。从制度和源头上杜绝私自处置国有资产的现象,堵塞资产流失漏洞。 四、确保资产安全良好,防止掠夺式经营 督促各科室计提维修费用,将固定资产维修费用纳入企业年度预算,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并制定固定资产维修保养计划,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做好维护保养台帐,确保固定资产技术状况处于良好水平,性质稳定状况。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县政府及
3、其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签订行为,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不当造成的损失,有效维护政府及部门的合法权益,根据x 合同法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 与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书(以下统称合同),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县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开发区管委会和各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合同,主要包括下列类型: (一)国有土地、滩涂、水域、森林、荒山、矿山等自然资源的租赁、发包、承包、出让合同。 (二
4、)国有资产的建设、养护、出租、承包、买卖合同。 (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四)政府采购合同。 (五)政府特许经营合同。 (六)政策信贷合同。 (七)行政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咨询合同。 (八)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 (九)行政事业单位借款合同。 (十)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十一)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其他合同。 第四条 政府及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 政府各部门应协助政府法制机构做好政府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的,应当明确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具体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 在以县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承办部门是指具体负责合同
5、前期工作的有关部门。在以县政府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承办部门是指县政府部门的办事机构。 第六条 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供初步意见。 (二)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 (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四)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或委托签订的合同应当及时报送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六)根据法制机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配合法制机构对合同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八)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6、等活动。 (九)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负责按规定整理、移交。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订立合同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场调查。凡需要订立合同的项目,应当进行市场调查,形成书面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根据合同标的物的市场状况和合同内容的具体要求,提出要约邀请或要约事项,报送单位负责人审定并签署意见。 (二)资信调查。对潜在的签约对象,应当对其注册登记情况、股权结构、经营业绩、管理水平、财务状况、行业声誉、以往信用情况等进行调查研究,形成书面资信调查报告报送单位负责人审查。 (三)谈
7、判。合同标的额巨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由单位负责人和具有相应技术、经济和法律知识的人员组成谈判小组或招标小组。 (四)拟定合同文本。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内容的具体要求,做到标的明确、内容齐全、条款完备、责任明确、用语规范严密。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已印制格式合同的,按格式合同要求确定合同内容。 (五)合法性审查。合同在正式签约前,应当交由单位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签订合同。 第九条 县政府重点工程项目或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并且合同标的额 500 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在合同签订前报送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以县政
8、府或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签订合同,由县政府法制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条 合法性审查采用书面审查方式,送审单位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负责。 送审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合同当事人身份证明。合同当事人资信证明。合同文本以及相关法律文书。 第十一条 需要办理合同所涉及事项的审批、合同登记、备案或者需要办理合同公证等法律事务的,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办理。第十二条 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主体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 (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六)合同变更、解除及终
9、止的条件。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八)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订立合同时,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以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订立合同的。 (二)超越行政事业单位职权范围作出承诺或义务性规定的。 (三)利用合同低价折股或者无偿、低价转让国有资产的。 (四)利用合同违法发包、分包、转包,牟取非法利益的。 (五)利用合同垄断经营、限制竞争,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 (六)违反x 担保法规定,直接或间接以行政机关名义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提供担保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订立合同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0、: (一)对合同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二)选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时,优先选择临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涉外合同应当优先约定适用我国的法律和仲裁规则。 (三)合同履行的期限应当明确,并设立合同变更和终止条款,如:遇到国家政策、法律变化,本地规划调整、本地重大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等,难以履约的,合同无条件变更或终止。 (四)涉及国有资产出租的,合同期限不高于五年。 (五)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做好保密工作。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 81 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
11、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三条设备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第四条待摊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
12、内容发生的,应当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 主要包括: (一)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及项目其他前期费用; (二)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及其他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 (三)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及按规定缴纳的其他税费; (四)项目建设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临时设施费、监理费、招标投标费、社会中介机构审查费及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 (五)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贷款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汇兑损益、债券发行费用及其他债务利息支出或融资费用; (六)工程检测费、设备检验费、负荷
13、联合试车费及其他检验检测类费用; (七)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报废工程净损失及其他损失; (八)系统集成等信息工程的费用支出; (九)其他待摊投资性质支出。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建设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冲减债务利息支出,利息收入超过利息支出的部分,冲减待摊投资总支出。 第五条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
14、开支。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严格控制项目建设管理费。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项目建设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经批准的动态投资,不含项目建设管理费)扣除土地征用、迁移补偿等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为基数分档计算。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 建设地点分散、 点多面广、 建设工期长以及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等的项目,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超过上述开支标准的,中央级项目,应当事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未经批准的,超标准发生的项目建设管理费由项目建设单位用自有资金弥补;地方级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审核批准
15、的要求和程序。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一般不得发生业务招待费,确需列支的,项目业务招待费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管理费的 5%。 第七条使用财政资金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比照第六条规定执行。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经营性项目的项目资本中,财政资金所占比例未超过 50%的项目建设管理费可不执行第六条规定。 第八条政府设立(或授权)、政府招标产生的代建制项目,代建管理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代建内容和要求,按照不高于本规定项目建设管理费标准核定,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项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代建管理费和项目建设管理
16、费,确需同时发生的,两项费用之和不得高于本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限额。 建设地点分散、点多面广以及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等的项目,代建管理费确需超过本规定确定的开支标准的,行政单位和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事业单位中央项目,应当事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地方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审核批准的要求和程序。 代建管理费核定和支付应当与工程进度、建设质量结合,与代建内容、代建绩效挂钩,实行奖优罚劣。同时满足按时完成项目代建任务、工程质量优良、项目投资控制在批准概算总投资范围 3 个条件的,可以支付代建单位利润或奖励资金,代建单位利润或奖励资金一般不得超过代建管理费的 10%,需使用财政资金支付的,应当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完成代建任务的,应当扣减代建管理费。 第九条项目单项工程报废净损失计入待摊投资支出。单项工程报废应当经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鉴定。非经营性项目以及使用财政资金所占比例超过项目资本 50%的经营性项目,发生的单项工程报废经鉴定后,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部门审核批准。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报废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条其他投资支出是指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