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员施工单位负责人下井及双带班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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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人员、施工单位负责人下井及双带班制度 根据晋市煤局规字2021639号转发省厅关于印发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及晋煤办基发20211054号转发省厅关于印发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下井带班人员范围 建设单位领导是指建设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原则上以“六长”为主,确需配备“六长”以外其他矿级领导下井带班的,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1、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 2、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5年以上工作经历。 符合标准的人员,必须经主体企业严格审查、任命
2、,经县、市两级煤炭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后方可。未经市局审核批准备案的不得作为带班下井人员。 煤矿企业配有董事长、总经理的,董事长、总经理和矿长必须同时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其他带班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施工单位的领导是指承揽煤矿井下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及其它主要管理成员。 二、下井带班具体规定 1、矿级领导班子成员必须轮流现场带班,井下每班必须确保至少有一名矿级领导及一名施工单位领导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上同下。 2、当班带班领导必须做到“三在”即:上班在前、下班在后、班中在岗;“三必清”即:当班任务清、入井人数清、任务执行情况清楚;“三走到”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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