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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能置换相关政策梳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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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能置换相关政策梳理.docx

    1、煤炭产能置换相关政策梳理国发20167号文件要求严格控制新增产能,“确需新建煤矿的,一律实行减量置换”。2016年7月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先后印发关于实施减量置换严控煤炭新增产能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02号)等系列文件,进一步细化了产能置换政策和操作程序,鼓励企业之间通过指标交易实现产能协作和转型升级。(一)产能置换的期限“十三五”期间,对于国发20167号文件印发前手续不全、又确需继续建设的煤矿项目,严格执行减量置换政策;对于国发20167号文件印发前已核准的在建煤矿项目,应按照发改能源20161602号等文件要求承担化解过剩产能任务。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

    2、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根据煤炭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布局需要,结合煤炭去产能工作进度和市场供需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完善产能置换政策,统筹研究确定产能置换比例。(发改能源2017609号)(二)产能置换的主体1、未批先建煤矿。国发20167号文件印发前未核准、又确需继续建设的违规煤矿项目,严格执行减量置换政策,项目单位须关闭退出相应规模的煤矿进行产能减量置换后,方可补办项目核准手续。(发改能源20161602号)2、合法在建煤矿。国发20167号文件印发前已核准的在建煤矿项目,项目单位承担一定规模的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发改能源20161602号)所有合法在建煤矿项目均应按照关于实施减量置换严控煤

    3、炭新增产能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02号)等系列文件规定,按一定比例与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挂钩,已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任务的在建煤矿项目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公告。(发改运行20171319号)3、新建煤矿项目。从2016年起的3年内原则上停止核准新建煤矿项目。因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等原因确需在规划布局内新建煤矿、且不存在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行为的,应关闭退出相应规模的煤矿进行减量置换。新建煤矿建设规模不小于120万吨/年。(发改能源20161602号)4、核增产能煤矿。申请核增生产能力的煤矿,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严格实施产能减量置换要求。(发改运行2017763

    4、号)(三)产能置换的对象1、用于置换的关闭退出煤矿必须是合法在籍的生产建设煤矿。(发改能源20161602号、发改运行20171448号)2、未核准(审批)的建设项目和核增产能项目实际关闭退出煤矿产能(含核减产能)不得小于新增产能。(发改能源2016609号、发改运行20171448号)3、对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以外退出煤矿产能占总置换产能的比例不作要求。(发改运行20171448号)不再要求实施方案以外退出产能占比50%以上。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行差别化产能置换政策,新建煤矿与区内淘汰落后产能挂钩,统一实施产能置换,区内退出煤矿产能指标不参与其他地区产能指标交易。(发改电2017279号)

    5、(四)产能置换的比例1、未批先建煤矿(1)对于未纳入煤炭工业发展规划、未经同意开展前期工作,但承担资源枯竭矿区生产接续、人员转移安置等任务的煤矿项目,关闭退出煤矿产能不小于建设煤矿产能的120%。(发改能源20161602号)(2)已纳入煤炭工业发展规划或经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煤矿项目,关闭退出煤矿产能原则上不小于建设煤矿产能的110%。其中:煤矿项目达到先进产能标准(暂按发改电2016360号确定的煤炭先进产能评价依据参照执行)、企业跨省(区、市)兼并重组后新建的煤矿项目,关闭退出煤矿产能不小于建设煤矿产能的105%;对于历史贡献大、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转产职工安置任务重、单位产能职工比例

    6、较高的企业,关闭退出煤矿产能不小于建设煤矿产能的100%。(发改能源20161602号)2、合法在建煤矿(1)关闭退出煤矿产能不低于建设煤矿产能的20%。(发改能源20161602号)原则上不再通过核减自身建设规模方式承担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发改电2017279号)(2)国发20167号文件印发前省级人民政府已审批转型升级(资源整合、兼并重组、整顿关闭)整体方案、地方相关部门未批复单个项目初步设计的煤矿项目,按照不低于建设规模(以参加资源整合、兼并重组、整顿关闭的煤矿产能之和认定原有产能)增量部分100%比例的煤矿产能承担化解过剩产能任务,符合跨省(区、市)实施产能置换、兼并重组等要求的,置换

    7、产能指标按折算后产能的130%计算,2018年6月30日前上报产能置换方案的,折算比例可提高为150%,但用于置换的实际关闭退出煤矿产能(含核减产能)不得小于建设规模增量。不得通过核减自身建设规模方式承担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发改运行20171623号)3、新建煤矿项目关闭退出煤矿产能不小于新建煤矿产能的110%。对于历史贡献大、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转产职工安置任务重、单位产能职工比例较高的企业,关闭退出煤矿产能不小于建设煤矿产能的100%。(发改能源20161602号)4、核增产能煤矿置换、淘汰退出的煤矿产能不小于核增产能的110%。核增产能的煤矿属于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和特级安全高效矿

    8、井(露天)的,置换、淘汰退出的煤矿产能不小于核增产能的100%。产能置换的具体要求,参照发改能源20161602号、发改电2016561号、发改能源20161897号、发改电2016606号、发改能源2017609号等文件执行。(五)产能置换指标的折算1、纳入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实施方案并享受中央奖补资金的关闭退出煤矿产能可用于产能置换,应按规定比例折减。无论是否纳入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凡申请享受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支持的,均按照关闭退出煤矿产能的30%计算,计划2017-2020年关闭退出的煤矿如提前到2016年关闭,置换产能指标按实际退出产能的50%计算。经企业申请不享受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支持的,

    9、按关闭退出煤矿产能的100%计算。(发改运行20171448号)作为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以外产能进行减量置换的煤矿,不得重复领取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发改电2017279号)根据2016年煤炭去产能“早退多奖”原则,对于未纳入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实施方案、已于2016年关闭退出并通过验收、已申领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煤矿,置换产能指标按实际退出产能的50%计算。2017年-2020年关闭退出的煤矿,按照是否申请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确定置换产能指标折算比例。其中,申请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置换产能指标按实际退出产能的30%计算;不申请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置换产能指标按实际退出产能的100%计算。(国能综函煤炭2

    10、017269号)2、已登记公告产能、未纳入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实施方案的合法生产煤矿,可根据资源条件、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等因素,优化开拓开采布局,采用减少采区(场)、采煤工作面数量等方式实质性减少产能,产能实质性减少后重新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产能核定由煤矿生产能力核定部门按权限审查确认,核定结果按规定履行产能登记公告、公示程序。生产煤矿核减的产能,按80%的比例折减后,可用于产能置换。将核减产能用于产能置换的煤矿不得以任何形式重新提高生产能力。产能置换方案中涉及生产煤矿核减产能指标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将使用核减产能的煤矿的详细情况报生产能力核定负责部门、煤矿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11、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抄送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和第三方征信机构。(发改能源20161897号)3、对于历史贡献大、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转产职工安置任务重、单位产能职工比例较高的企业,在依法依规妥善安置职工、未发生社会稳定群体性事件的情况下,安置职工人数超出全国退出产能安置职工平均水平(18人/万吨)的部分,可折算为退出产能指标(555吨/人)用于产能置换。折算的产能可作为实施方案以外的关闭退出产能使用。(发改电2016606号)人员安置折算的产能指标不能用于交易。(发改能源2017609号)4、鼓励煤矿实施减量重组,减量重组煤矿不得享受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支持,减量重组后核减的产能可作为减量置换的产能

    12、指标使用。(发改电2017279号、发改运行20171448号)5、对13类落后小煤矿,做到应去尽去,不享受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支持,可作为置换产能指标。(发改运行20171319号)6、原则上不再通过核减自身建设规模方式承担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发改电2017279号)(六)产能置换指标的有效期已纳入年度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并按期关闭退出的煤矿,应在次年6月30日前签订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协议,其中,2016年已关闭退出的煤矿,最迟应于2017年9月30日前签订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协议,逾期未签订的退出煤矿产能指标作废,不能用于置换。(发改能源2017609号)(七)产能置换的优惠政策1、鼓励跨省(区、市

    13、)实施产能置换。关闭退出煤矿与建设煤矿位于不同省(区、市)的,签订协议进行交易的置换产能指标按发改能源20161602号等文件折算后产能的130%计算。(发改能源2017609号)2、鼓励实施兼并重组。鼓励煤炭企业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实施兼并重组,实质性兼并重组后,主体企业建设煤矿项目使用兼并重组企业产能指标的,置换产能指标按发改能源20161602号等文件折算后产能的130%计算。(发改能源2017609号)3、鼓励已核准(审批)的煤矿建设项目通过产能置换承担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国发20167号文件印发前已核准(审批)的煤矿建设项目使用其他企业产能指标的,置换产能指标按发改能源201616

    14、02号等文件折算后产能的130%计算。(发改能源2017609号)4、对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叠的煤矿,一律不准核增产能,省级人民政府要依照现有法律法规和职能部门的相关规定,尽快制定具体处置方案和工作措施,引导有序退出。矿业权先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的9万吨(不含)以上煤矿,主动退出后置换产能指标可按照发改能源20161602号等文件(不含发改能源2017609号文件)折算后产能的200%计算。(发改运行20171448号)5、申请核增生产能力的煤矿,应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严格落实产能减量置换要求。置换指标已落实70%以上(含已签订意向性协议

    15、,3个月内可签订正式交易合同的置换产能)的煤矿,允许对剩余指标出具承诺函,并在6个月内落实到位。逾期未落实的,列入煤炭行业失信企业名单,实行联合惩戒,并核减所核增产能。(发改运行20171448号)(八)产能置换方案的调整发改能源2017609号文适用于该文件印发后编制上报的产能置换方案审核确认工作。为营造指标交易良好市场环境,避免因方案调整虚增产能置换指标,发改能源2017609号文件印发前已经审核确认的产能置换方案,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满足以下要求:1、已审核确认的产能置换方案,确因股权纠纷、社会稳定等原因无法按计划关闭退出的煤矿,可关闭退出其他煤矿(含产能核减)进行替换。用于替换的产能指标计算方法仍执行发改能源20161602号、发改能源20161897号、发改电2016606号文件政策。(国能综函煤炭2017114号)2、已审核确认的产能置换方案,纳入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实施方案计划2017年-2020年关闭退出的煤矿,经企业申请不享受中央财政专项奖补资金支持的,区分煤矿所在省、区、市(或中央企业)是否超出全国去产能任务平均比例(15%),按关闭退出煤矿产能的80%或100%计算。扣除已使用的产能置换指标,剩余产能指标作为实施方案以外的产能置换指标使用。用于其他建设煤矿产能置换的,可按照发改能源2017609号文件要求进行折算。(国能综函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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