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启牛文库网! | 帮助中心 知识改变命运,上传文档,获取收益!上传文档QQ群:387200517 — 邀人有奖!
启牛文库网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办公文档
    总结报告 心得体会 工作范文 工作计划 解决方案 会议纪要 述职报告 事务文书 模板表格 调研报告 经验事迹 规章制度 招标投标 理论文章 礼仪庆典 活动策划 求职简历 演讲稿致辞 Excle表格 其它办公文档
  • 教育资料>
    教育资料
    幼儿教育 小学教育 初中教育 高中教育 大学教育 考研资料 教学教案 教学课件 教学研究 教育范文 考试资料 小学作文 初中作文 高中作文 精品作文 培训教程 培训教材 职业教育 成人自考 外语文库 认证考试 手抄板报 其它教育文档
  • PPT专区>
    PPT专区
    PPT模板 PPT素材 总结计划 企业培训 教育课件 述职竞聘 党政军警 商业策划 融资路演 高端商务 工作办公 政府汇报 医学医疗 毕业答辩 节日庆典 演讲培训 餐饮美食 唯美清新 中国风格 行业数据 旅游生活 其它PPT模板
  • 建筑工程>
    建筑工程
    建筑规范 建筑设计 建筑施工 工程图纸 工程造价 水利工程 路桥工程 园林设计 室内设计 结构设计 电力电气 暖通空调 勘察测绘 给排水 钢结构 房地产 其它工程文档
  • 企业管理>
    企业管理
    企业文化 薪酬管理 合同协议 人力资源 绩效管理 创业孵化 招商加盟 商业计划 市场营销 企划宣传 资本运营 财务报表 商务礼仪 项目管理 其它管理文档
  • 行业资料>
    行业资料
    标准规范 人文社科 法律文献 工业制造 IT网络 医药卫生 农林牧渔 自然科学 金融证券 旅游娱乐 食品饮料 家居家电 其它行业资料
  • 生活休闲>
    生活休闲
    科普知识 励志创业 婚嫁育儿 家居装修 户外运动 美食烹饪 摄影摄像 文化艺术 网络生活 服装配饰 星座运势 宗教风水 美容塑身 娱乐时尚 保健养生 两性情感 时政新闻 社会民生 琴棋书画 游戏攻略 留学签证 手工制作 滑稽幽默 宠物驯养 其它百科知识
  • 百家杂谈>
    百家杂谈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启牛文库网 > 资源分类 > DOC文档下载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QQ空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doc

    • 资源ID:1137022       资源大小:90.50KB        全文页数:19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2积分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账号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2积分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享超值特权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doc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3月16日 目 录第一编 总 则第一章 基本原则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第二节 动产交付第三节 其他规定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第二编 所有权第四章 一般规定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 相邻关系第八章 共 有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编 用益物权第十章 一般规定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

    2、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 地役权第四编 担保物权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第十六章 抵押权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第十七章 质 权第一节 动产质权第二节 权利质权第十八章 留置权第五编 占 有第十九章 占 有附 则第一编 总 则第一章 基 本 原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

    3、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三条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五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第七条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八条 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

    4、的,依照其规定。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 不 动 产 登 记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

    5、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第十七

    6、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第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第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

    7、请人请求损害赔偿。第二十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第二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第二节 动

    8、 产 交 付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二十五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第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三节 其 他 规 定第二十八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

    9、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第三章 物 权 的 保 护第三十二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第三十三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三十五条 妨害

    10、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三十六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编 所 有 权第四章 一 般 规 定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四十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

    11、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第四十一条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

    12、补偿费等费用。第四十三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第四十四条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四十五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六条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第四十七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

    13、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四十八条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第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第五十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第五十一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第五十二条 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第五十四条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

    14、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第五十五条 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第五十六条 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第五十七条 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15、担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第五十九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六十条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二)分别属


    注意事项

    本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doc)为本站会员主动上传,启牛文库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阅读启牛文库网的“版权提示”【网址:https://www.wojuba.com/h-37.html】,按提示上传提交保证函及证明材料,经审查核实后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启牛文库网为“电子文档交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

    本站是网络服务平台方,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立刻联系我们并提供证据,侵权客服QQ:709425133 欢迎举报。

    ©2012-2025 by www.wojub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经营许可证编号:京ICP备140060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