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受任人签章: 受任人签章:委任人公寓大厦管理委员会(或管理负责人,以下简称甲方)立契约书人受任人公寓大厦管理维护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兹为公寓大厦管理维护事项,双方签订本管理维维护契约(以下简称本约),并同意遵守下列条款:第一条管理维护之标的物名称:地址:范围:(注:指针的物共享及约定共享部分)第二条管理维护服务内容一、乙方同意提供甲方下列服务项目:1.公寓大厦一般事务管理服务事项。(附件一)2.建筑物及基地之维护及修缮事项。(附件二)3.建筑物附属设施备之检查及修护事项。(附件三)4.公寓大厦之清洁及环境卫生之维持事项。(附件四)5.公寓大厦及其周围环境安全防灾管理维护事项。(附件五)二、前
2、款服务项目之具体内容,详如附件 至附件(注:视选定项目填列)第三条管理维护服务之专属或转委任一、 前条第一款第一目乙方提供甲方之服务事项,非经甲方事先以面同意,不得转委任予第三人执行。二、 前条第一款第二目至第五目业务有涉及其它行业专业法规规定时口甲方同意乙方得分别委任 (营造、土木工程业)、(机电工程业)、(环境污染防治业、废弃物清除处理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服务。口甲方同意另以契约约定,由乙方委托经领有各该目的事业法规许可之业者办理。三、 受任第三人之行为,视为乙方自己之行为;乙方对该第三人提供之服务应全权负责。第四条契约有效期间及续约一、本约自民国年月日起至民国年月日止,为期一年
3、。二、本约届满前一个月,一方未以书面通知他方不再续约者,视为本约展期一年;嗣后亦同。第五条服务费用及付款方式一、甲方每月应给付乙方服务费用新台币(以下同) 元正,另加营业税 元正,合计 元正(如行政院变更营业税征收率时,营业税金额与合计金额配合变更。)二、前项服务费用,甲方应于每月 日前,以下列方式之一,支付予乙方:1.自行汇入乙方指定之金融机构( 银行库邮局,户名: 帐号: )。2.通知乙方派员收取,并以现金或即期票据支付。三、本条服务费用,自乙方提供服务满一年后,遇有物价重大变动、服务内容变更或人员增减时,得经双方合意后随时作适当之调整。第六条协力义务一、为利乙方执行业务,甲方应提供下列协
4、力义务:1. 无偿提供适当之办公场所、休息处所、仓库、岗亭、服务台、投币式电话、桌、椅、灯等便利服务之设备。2. 无偿提供环境维护与设备保养需使用之器具、工具、材物料、零件;及警备(报)设施、消防设备。3. 负担留驻人员之水电费。二、下列事项由乙方自行负担:4. 投币式电话费及膳食费。5. 留驻人员之服装与执行勤务之适当装备。第七条乙方之注意义务一、乙方对于本约所订应提供之管理维护服务(含治安维护及紧急事故处理),应善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二、乙方执行业务时,应遵守诚实信用之原则,不得有不正当行为或废弛其职务。三、对于各项管理维护配合防范注意事项,乙方应对甲方尽告知说明之义务。四、 对于应保
5、守秘密事项,尽保密之责,乙方不得对外任意泄露相关讯息。第八条乙方留驻人员之纪律一、留驻人员由乙方负责管理运作,并受甲方之监督。二、留驻人员除应遵守乙方之管理规章及勤务准则外,并应服从甲方之管理规定。三、留驻人员如有怠忽职守或其它不法之情事,甲方得知乙方按情节轻重予以惩处或调换。第九条保险事宜甲方标的物之共享部分、约定共享部分之一切责任及财产保险费用,由甲方负担。第十条损害赔偿乙方未能善尽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或泄漏应保守之秘密,致甲方权益受侵害或甲方共享部分、约定共享部分内各项设施遭受损害者,乙方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第十一条免责事由因下列事由所致之损害,不论其为直接或间接,乙方及第三条所委任之公司均
6、不负赔偿之责:一、天灾地变等不可抗力之事由所致之损害。二、暴动、抢劫、破坏、爆炸、火灾等事由所致之损害,但因乙方故意或过失所者,不在此限。三、甲方持有之设备或相关设施,因其本身固有瑕疵所致者。四、另有他项约定者,从其约定。第十二条契约终止一、任意终止1. 甲、乙双方于本约有效期间内,得于一个月前以书面通知他方后,提前终止本约。2. 甲方双方于不利于他方之时期终止契约者,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因非可归责于该当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终止契约者,不在此限。二、因可归责乙方事由之终止契约3. 乙方违反本约第三条规定,甲方得径行终止本约。4. 乙方违反本约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经甲方以书面要求改善,乙方未能于
7、十五日内改善时,甲方得终止本约。5. 因可归责乙方事由终止契约,致甲方有损失者,甲方并得请求赔偿。三、因可归责甲方事由之终止契约6. 甲方违反第五条规定,未按时给付服务费用予乙方,经乙方定期催告(含以电话或函件或派员方式)仍未于十日内缴交者,以违约论。7. 乙方除得终止本约、停止服务及撤回留驻人员外,并得请求甲方支付迟延给付之利息。第十三条诉讼管辖因本约发生之诉讼,双方合意以甲方标的物所在之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第十四条未尽事宜之处理本约如有未尽事宜,依有关法令、习惯及诚信与平等互惠原则公平解决之。第十五条附件效力及契约分存一、本约之附件视为本约之一部分,与本约有同等之效力。二、本约壹式贰份,甲方双方各执壹份为凭。立契约书人甲方:公寓大厦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管理负责人):地址:电话:身分证字号:乙方:公寓大厦管理维护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签:地址:电话:统一编号: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