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医护法律问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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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臨床醫護法律問題PP.181-224門診n臨床醫護流程上,服務病人機會最多者可以說是門診,門診的病人數目往往是各個療程中最多,收入也是最高的部門n全民健康保險的支出中,門診費用占總費用的六成,而住院則僅占四成門診常見的法律問題n門診主要診治的角色是門診醫師n密醫n門診最重要的功能是診斷疾病,其前提必須符合法定資格的醫師來進行,如由密醫進行門診診斷與治療就構成密醫罪n遺漏診斷或誤診n案例二至四n延誤診斷治療n門診治療不當n案例五及六n檢驗失真或錯誤常是引起診斷錯誤的原因,如果診斷失誤是由於醫事檢驗人員的錯誤所造成,這種法律責任應該是由醫事檢驗人員負擔。門診常見的法律問題n製作病例n是醫師的法定職
2、責n【醫師法】第12條:醫師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病歷,並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n如由醫師口述,護士或醫師助理代為書寫或鍵入電腦是否合法?n法令沒有特別規定,然依法仍應由醫師簽名以示負責;輸入電腦後,也應隨即將紀錄內容列印,並由診治醫師簽名,以依法律建立實體病例資料n【醫療法】第68條第1項n【醫師法】第13條n醫師於門診時開立處方箋必須親自為之,如由護士或醫師助理依醫師醫囑為之,或由病例抄寫至處方箋上,仍應由醫師確認後並親自簽名或蓋章方屬合法門診常見的法律問題n醫師對病人性侵害或性騷擾n【刑法】第228條:利用權勢猥褻罪n民事賠償上,可依【民法】第195條,請求人格權受到侵害的損害賠償
3、。緊急救護與急診n依【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的規定,綜合醫院應設置獨立空間的急診室,並明列應具有一般急救設備(如醫用氣體設備、人工呼吸輔助器、氣管切開包、氣管插管及注射液、注射器組、輸血器具、喉鏡、胃管、心電圖檢查設備等),以及急診觀察床、輪椅、推床、空調設備,並設有明顯標誌、通道通暢n急診手術、檢驗、放射線檢查及調劑作業應為24小時,急診室24小時應有至少一位執業二年以上醫師值班n急診室護理人力的設置標準為每床0.5人,診療室每12人次配置一名護士n現行醫院評鑑標準中,對於急診部門另行訂立單獨的評鑑標準,配合緊急救護醫療網的建立n依全民健康保險制度對急診的定義是,凡需立即給予患者緊急適當的處理,
4、以拯救其生命、縮對其病程,保留其肢體或維持其功能者n根據美國急診醫學會(ACEP)的意見,認為急診具有如下的特性:1.自主性:是否急診的決定權在病人2.連續性:服務是全年24小時的3.立即性:病人一到急診室,馬上有醫護人員為其解決問題4.持續性:醫師應立即且不斷判定病情5.適當性:急救及適當處置病人6.不特定性:不限病人,不分人數、身份、病情或種族7.突發性:突發狀況及大量傷患處置、處理突發的、非預期的狀況,以及有時須面臨大量的非預期的各類病人檢傷分類n定義:對於急診病人為了能夠立即且迅速的醫療評估,以確定病人的問題,並安排適當的就診順序及服務科別,此時則有賴與病人第一位接觸的醫護人員所給予的
5、分類,這就是檢傷分類n分為四級:n第一級即情況危急,如不立即處理將危及生命者,應在2分鐘內處理n第二級即符合急診條件,雖然不會立即危及生命,但病人相當痛苦,或生命徵象異常,應在10分鐘內處理n第三級即符合急診條件,但不屬於第二級者,應在30分鐘內處理n第四級即不符合急診條件,應可延後處理或勸說去看門診者n目前檢傷分類實務上均由資深護理人員為之,然而檢傷分類的實質類似診察,故檢傷分類應由醫師為之較為妥適緊急醫療救護體系n根據【緊急醫療救護法】:所稱緊急醫療救護,包含緊急傷病或大量傷病患之現場醫療處理、送醫途中之緊急救護、離島或偏遠地區重大傷病患之轉診以及醫療機構之緊急醫療。n直轄市或縣 (市)
6、衛生主管機關應依轄區內醫院之緊急醫療設備及專長,指定急救責任醫院。n 急救責任醫院應辦理的緊急醫療業務:1.全天候提供緊急傷病患醫療照護。2.接受醫療機構間轉診之緊急傷病患。3.指派專責醫師指導救護人員執行救護工作。4.辦理醫事人員及救護人員之緊急救護訓練工作。5.主動提供緊急醫療救護指揮中心救護資訊。6.其他經衛生主管機關指派之緊急救護工作。n醫院對緊急傷病患應即檢視,並依其醫療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其無法提供適切治療時,應先做適當處置,並協助安排轉診至適當之醫療機構或報請救護指揮中心協助。n衛生署訂定【衛生機關及醫療機關處理大量傷病患緊急醫療救護作業要點】n大量傷病患緊
7、急醫療救護:指單一事故、災害發生之傷病患人數達15人以上,或預判可能發生15人傷病患之緊急醫療救護。n急救責任醫院平時應辦理的事項如下:1.訂定大量傷病患緊急醫療救護計畫。2.維持急救無線電、有線電通訊網路之暢通。3.每日定時統計所能提供之緊急醫療救護人力、設備,並通報所在地救護指揮中心與衛生主管機關。4.協助辦理救護人員與一般民眾之急救訓練及意外事故傷害防範之宣導。5.協助提供緊急醫療救護諮詢服務。救護技術員n救護技術員施行緊急救護業務的地點,限於緊急傷病或大量傷病患現場、送醫途中、及抵達送醫目的醫療機構而醫護人員尚未處置前n分為初級、中級及高級n高級救護技術員在醫師預立醫囑下施行下列救護項
8、目:注射或給藥、氣管插管、電擊去顫術、使用自動體外心律器、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項目。n初級、中級救護技術員,施行下列救護項目:使用自動心臟電擊去顫器施行緊急救護、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項目。n救護技術員實施的法定急救措施,都是醫療行為或醫療輔助行為n【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可由救護技術員為之,取得法律上名正言順的規範保障n【醫師法】第28條規定,在急救的情況不管是救護技術員或一般人,實施任何的急救醫療行為,均可為之n法律上任何人對於危急者急救,即使造成一定的傷亡,應可依【刑法】第24條緊急避難的規定,主張阻卻違法到院死亡n到院死亡(DOA)在急診臨床上是常見的一種狀況,然臨床上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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