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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年江苏省省监理工程师培训教材监理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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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年江苏省省监理工程师培训教材监理法规.ppt

    1、2022/7/2,1,第二章 工程监理相关法规及监理的法律责任,2022/7/2,2,第一节 法律法规基本知识(熟悉)(P.3134),一、法律的概念法律(广义)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广义的法律形式包括了法律(狭义)、法规、规章等。法律(狭义)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是法的主要的具体表现形式。在我国,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才称法律。,2022/7/2,3,二、法律的基本特征1、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3、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4、法由

    2、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三、立法立法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依法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根据立法机关的性质不同,可以分为国家立法机关立法、国家行政机关立法和授权立法(授权立法是指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把自己制定某项或者某类法律的权力授予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行使)。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是一元多层次的立法体制,就是在以宪法为基础的统一的一元化的基础上,有中央和地方两个大的层次。在每一个层次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内部还有不同层次的机关制定不同效力的法律、法规或规章。,2022/7/2,4,四、我国的法律形式 宪法、法律(狭义)、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

    3、、民族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律、国际公约。1、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颁布。2、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法律分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其他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或修改。监理工作中经常接触到的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就属于基本法律。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及颁布的,多采用条例、规定等名称,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监理工作中经常接触到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就属于这一层次。,2022/7/2,5,4、地方性法规: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政府所在地

    4、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权利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在其法定的权限内制定的地方性法律规范性文件。5、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颁布。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或则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2022/7/2,6,五、法律关系与法律规范1、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2、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是个体与整体的关系。条件、模式和后果是法律规范的三个有机组成部分,也是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3、模式是法律规范的核心要素,是最基本的组成部分,法律规范的模式可按其性质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可以这样行为的模式(允许做什么),二是必须这样行为的模式(应当做什么),三是不准

    5、这样行为的模式(禁止做什么)。,2022/7/2,7,六、工程监理法规的初步框架1、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基本法律)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行政法规)七、监理工程师应熟悉的法律知识至少包括两方面:工程监理相关法律知识;工程建设领域相关法律知识。详见教材建设工程监理文件摘编(2011年6月),2022/7/2,8,第二节建筑法(掌握)(P.3538),一、建筑法出台的意义及基本内容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由国家主席签署命令颁布,1998年3月1日实行。这是建设领域的第一步大法。建筑法共8章95条。修订的建筑法2011年

    6、7月1日施行。二、建筑法中有关工程监理的条款共8条。,2022/7/2,9,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制度性)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委托性)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监理依据)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7、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2022/7/2,10,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2022/7/2,11,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

    8、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2/7/2,12,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一条本法关于

    9、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022/7/2,13,三、对建筑法中有关工程监理内容的理解1、监理特点监理单列一章;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对特定工程建设要实行“强制监理”;监理单位应“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2、监理释义从监理含义的界定,到监理的依据、范围、内容和程序,以及监理的权利、义务、责任和行为规范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建筑法“建筑工程监理”与“建设工程监理”;监理的范围和内容。,2022/7/2,14,监理范围:原建设部第86号令建设工程监理

    10、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二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第七条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是指:(一)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4)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5)道

    11、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二)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2022/7/2,15,监理内容:“三控制二管理一协调”。(还有履行监理安全责任)3、监理依据建筑法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程建设监理条例(未颁布)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等。有关的技术标准。建设标准分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

    12、准。设计文件。经审图单位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建筑工程承包合同。,2022/7/2,16,4、监理的权利和义务监理的权利和义务来自于法律、法规和项目法人的委托两个方面。建筑法赋予监理三大权利:承揽监理业务的权利;按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工期、投资使用等方面的监督权利;要求承包商改正错误的权利。监理义务:建筑法第三十四条 第二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建筑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款“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义务。,2022/7/

    13、2,17,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义务: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

    14、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2022/7/2,18,第三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内容(掌握)(P.3840),一、质量条例的特点(1)体现了科学合理的调整范围和与之相适应的统分结合的管理体制;(2)明确和规范了参与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构成了一个围绕工程质量的责任体系;(3)强调了建设工程必须全过程严格贯彻国家技术标准;(4)明确了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的法律地位;(5)科学合理地设定了参与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有法可依,有度限定,为完善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到直接责任人身上提供了依据;(6)强化了工程建设监理在保证工程质量上的作用,同时,对建设工程在使用阶段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

    15、规定。,2022/7/2,19,二、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2022/7/2,20,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

    16、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2022/7/2,21,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2022/7/2,22,第八章罚则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2022/7/2,23,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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