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之分析的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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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入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之分析的论文【摘要】 会计 准则从实质重于形式和谨慎性原则出发,侧重于收入实质性的实现;而税法从组织财政收入的角度出发,侧重于收入社会价值的实现,二者对收入的确认存在很大差异,会计人员只有协调好两者的差异,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及 企业 的利益。【关键词】 会计准则; 税法; 收入; 差异会计和税法两者的立法基础不同,前者注重企业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后者则强调立法的公平和效率,这就导致了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对收入的确认存在一定的差异, 具体分析如下:一、收入的概念表述不同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指出,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
2、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 经济 利益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将收入的概念表述为,收入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和其他收入。我国税法上的收入概念没有强调收入是企业“日常活动”的收益,是一个总“收益”的概念,也没有对收入和利得进行单独的区分,因此,税法上的收入包括会计上的收入和利得两部分。这主要是考虑到我国现有的税收征管水平较低,经营性收入和资本利得涉及到资本资产与经营资产的准确界定,这会使所得税制
3、变得过于复杂,不能适应我国征纳双方的现状。二、二者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实现的条件不同会计上将 “商品所有权的风险转移”作为销售收入实现的首要条件。而从税法角度看,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本质上是企业的经营风险,不能由国家来承担,否则会造成税负的不公平,因为每个企业面临的风险大小是不一样的,因此,税法对收入的确认就不能以“风险转移”为必要条件。会计上确认收入的第二个条件是“不再保留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就是说,实际上继续控制的商品,不能确认销售收入。而从税法角度讲,不论是否控制商品,只要商品所有权发生变化,就应确认收入。会计上确认收入的第三个条件是“相关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这符合
4、会计的稳健性原则;出于反避税目的,税务机关如果认为收入和成本不合理,有权采取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税法对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一是企业获得已实现经济利益或潜在的经济利益的控制权;二是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三是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合理地计量。三、二者确认收入的原则不同“实质重于形式”是一个基本会计原则,其内涵是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和经济现实进行会计核算,而不是仅仅根据它们的 法律 形式。然而,税法在确定计税依据时采取的是“形式主义”,往往“形式重于实质”,如重视发票、索款凭据、合同、结算方式等。这是因为,对一项交易和事项的把握,尽管会计准则给予了
5、原则性的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仍然要较多地利用财务人员的专业判断,如果将财务人员专业判断的结果作为计税依据,税法就不能保持其应有的严肃性和确定性,税收征纳的随意性现象则会滋生和蔓延,纳税人利用其判断延迟纳税甚至不缴、少缴税款的现象也就难以遏制。因此,税法必须更多地考虑一项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二者差异具体表述如下:(一)附有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方面的差异会计准则规定: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能够估计退货可能性的,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不能估计退货可能性的,退货期满确认收入。这是因为会计从谨慎性原则出发,要正确反映会计主体的经营情况。税法从形式出发明确规定:收入确认的时间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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