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法盟-美国人脸识别道德使用法草案中译本-2020.2.26-10页.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数据法盟-美国人脸识别道德使用法草案中译本-2020.2.26-10页.pdf(10页珍藏版)》请在启牛文库网上搜索。
1、 公益翻译小组荣誉出品 美国人脸识别道德使用法草案中译本 译校者:林奕、李芊晔、罗祥 2020年02月26日 版权专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商业性使用,禁止演绎 美国美国人脸识别道德使用法人脸识别道德使用法草案草案全文中译本全文中译本|数据法盟(数据法盟(DataLawsDataLaws)译者简介及工作分工译者简介及工作分工 组长组长:林奕林奕,英特尔企业安全部全球项目经理 翻翻校校人员人员:(按翻译顺序)李芊晔李芊晔,车企IT合规经理 林奕林奕,英特尔企业安全部全球项目经理 罗祥罗祥,华侨大学法律硕士 美国美国人脸识别道德使用法人脸识别道德使用法草案草案全文中译本全文中译本|数据法盟(数据法盟
2、(DataLawsDataLaws)116届国会 第二次会议 II S.3284S.3284 此法案旨在委员会提出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适当指南和限制之前,暂缓政府机构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美利坚合众国参议院美利坚合众国参议院 2020年2月12日 参议员默克利先生(代表其本人,和布克先生)提出了下述法案;该法案经过二次审议,并提交至国会国土安全及政府事务委员会 法案法案 此法案旨在委员会建议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适当指南和限制之前,暂缓政府机构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法案在美利坚合众国参众两院会议上通过法案在美利坚合众国参众两院会议上通过 第一节简称第一节简称 此法案简称为人脸识别道德使用法案。第二节第二节调
3、研发现调研发现 国会认为:2 S 3284 IS (1)越来越多的美国执法机构使用或被推介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该技术的影响未经充分考虑和适当讨论。(2)已有证据显示人脸识别技术对有色人种、活动家、移民和其他原本就受到不公正对待的群体的不良影响更为显著。(3)人脸识别技术的准确率历来不高,特别是在识别女性、年轻人、非裔美国人和其他族裔群体时。(4)有证据显示,人脸识别技术已在抗议和集会现场被使用,而这可能会使公民发表言论时感到畏惧。(5)至关重要的是,人脸识别技术不可用于压制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相关活动、侵犯隐私或以其它方式对个人的公民权利和公民自由产生不利影响。第三节定义第三节定义 在此法案中
4、:(1)委员会“委员会”一词是指据本法案第六节设立的国会委员会。(2)受此法案约束的政府雇员“受法案约束的政府雇员”一词指联邦机构的任何官员、雇员或其承包商。(3)人脸识别技术“人脸识别技术”一词指根据人的面部特征帮助对个人进行识别或验证的自动或半自动过程。(4)联邦机构此处“联邦机构”一词的含义与美国法典第 5 章第 551 节中“机构”一词的含义一致。(5)实施法案“实施法案”一词指法案:(A)依据第6(e)(1)(A)款的立法语言编撰;并(B)依据第6(e)(1)(B)款引入。第四节人脸识别技术使用的限制第四节人脸识别技术使用的限制 在国会通过委员会基于本文第六节所制订的人脸识别技术使用
5、指南之前,除非经授权,受此法案约束的政府机构雇员不得在美国境内设置任何与人脸识别技术相关联的摄像设备,不得访问或使用经人脸识别技术获得的信息,或进口人脸识别技术以识别个人。3 S 3284 IS 第五节法案执行第五节法案执行 (a)民事诉讼任何因被受法案约束的政府雇员违反第四节而蒙受损害的个人,可向辖区的地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禁止禁令或宣告式救济。(b)联邦资金使用限制尽管可能有任何其他法律条款的支持,任何州或地方政府单位不得使用联邦资金用于投资人脸识别软件、购买人脸识别技术服务或购买人脸图片用于人脸识别系统。第六节委员会第六节委员会 (a)原则国会设立专门委员会,以审议和制订在美国使用人
6、脸识别技术的指南。(b)委员会组成:(1)原则委员会应由13名成员组成,其中:(A)1名成员担任委员会负责人,由总统任命;(B)3名成员由参议院多数党领袖任命;(C)3名成员由参议院少数党领袖任命;(D)3名成员由众议院议长任命;以及(E)3名成员由众议院少数党领袖任命。(2)成员资质:(A)原则根据第(1)条任命的成员应代表下列每一个团体:(i)执法机构和移民局官员。(ii)隐私和技术专家。(iii)受人脸识别技术负面影响最大的群体。(B)要求委员会至少7名成员应代表(A)(iii)项所述群体。(c)职责委员会应当:(1)考虑并建立人脸识别技术在美国境内的使用指南和限制条件,以保证此类技术的
7、使用不会:(A)在美国建立对个人的持续监视状态,而不允许合理的匿名;4 S 3284 IS (B)产生有偏见的或不准确的结果;(C)对某个种族、族裔、民族或其他受保护的个人群体造成不平 等的影响;(D)侵犯美国居民的隐私、言论自由或正当程序权利;或(E)限制执法人员追查失踪和受剥削儿童、及被贩卖人口的能力;并(2)考虑并推荐人脸识别技术在政府及商业领域应用的管理规则及限制条件,包括:(A)未经政府正式许可的情况下,人脸识别技术是否可以在私人或公共场所进行适当使用;(B)商业领域的适当用途及限制是什么,包括个人对人脸识别技术所生成数据及使用其相似性的权利;(C)如适用的话,在何种情况下政府官员可
8、以未经许可使用人脸识别技术;(D)考虑到个人对隐私或匿名的合理期望,建立有关人脸识别技术在哪里以何种方式获得图像的规则;(E)在何种情况下,个人可以反对或要求使用人脸识别技术;(F)需要采取哪些保障措施避免人脸识别技术滥用;(G)人脸识别技术被滥用时的适当补救措施内容;以及(H)个人对所产生数据及其类似使用有何权利。(d)报告委员会应在本法案颁布后的18个月内向国会提交一份报告,其中应包含:(1)基于章节(c)的要求而编制的指南;(2)实施上述指南的建议;(3)委员会的任何少数意见或建议。(e)实施:(1)引言在章节(d)所要求的报告提交至国会后的90天内:5 S 3284 IS (A)国会应
9、制定立法语言,以执行该报告所载建议;(B)根据(A)项拟定的立法语言:(i)应在委员会批准立法语言后的三日内,由参议院多数党领袖或其指定的党内参议员向参议院(应要求)提出;(ii)应在委员会批准立法语言后的三日内,由众议院多数党领袖或其指定的党内众议员向众议院(应要求)提出。(2)众议院审议:(A)提交和报告任何接收到执行法案的众议院委员会应在将此法案递交至众议院之日后的3日内向众议院进行报告。如果该委员会未能在此期间内报告一项执行法案,则应要求众议院解除该委员会对此法案的进一步审议。在最后一个经授权审议该法案的委员会向众议院报告法案后,或在众议院进一步该法案的动议后,该动议不得再被提出。除由
10、提议者和反对者均分、控制的20分钟辩论外,之前提出的问题仍应作为是否采纳此动议的关注点、按顺序被讨论,而不得干预动议。如动议获得通过,众议院应立即基于子段落(B)和(C)审议执行法案。要求重新审议某动议处理的表决情况的动议是不符合程序的。(B)进行审议最后一个经授权审议某项执行法案的委员会向众议院报告该法案或被解除审议后,应着手在众议院审议该执行法案。在众议院进一步处理该法案的动议后,该动议不得再被提出。之前提出的问题仍应作为是否采纳此动议的关注点,而不得干预动议。要求重新审议某动议处理的表决情况的动议是不符合程序的。(C)审议实施法案应当被审阅。对实施法案及其审议的一切程序问题均予豁免。除由
11、倡议者及反对者平分及控制的两小时辩 6 S 3284 IS 论及一项限制对实施条例草案的辩论的动议外,上述问题应视为实施法案的命令。重新考虑对实施法案的通过进行表决的动议不符合程序。(3)参议院的快速程序:(A)委员会审议根据第(1)款向参议院提出的实施法案,应联合提交管辖委员会,各委员会应报告该法案,并在实施法案提交后的三日内提出有利建议、不利建议或无建议。如果该委员会在此期间内未能报告实施法案,则将自动停止审议法案,而议案应被列入参议院适当的审议日程安排。(B)继续进行的动议尽管参议院常务规则第XXII条另有规定,依然符合程序,但在提交法案的所有委员会报告或解除实施法案之日起的3天内,参议
12、院多数党领袖或多数党领袖的指定人员应着手审议实施法案。参议院任何成员也应在3天期限结束后的任何时候有序着手审议法案符合程序要求。即使先前提出的具有相同效果的动议已被否决,继续进行的动议仍符合程序要求。所有反对实施法案动议的程序指令应当放弃。继续进行的动议是无可争议的。该项动议不受推迟动议的约束。同意或不同意重新审议表决的动议均不符程序规定。对审议实施法案的动议达成协议的,实施法案仍未完成,直至处理完毕。(C)审议对实施法案和对实施法案的审议的所有程序问题均予豁免。一项实施法案的期限,包括修正案,以及与之相关的有争议的动议和上诉,不得超过30小时,该时间应由多数和少数党领袖或其指定人员平均分配。
13、进一步限制对一项实施法案辩论的动议应符合程序,这需要经大多数按程序当选并已宣誓在位的议员投票赞成,此动议是无可争辩的。对动议的争议和申诉辩论不应超过1小时,辩论时间应在持赞成和反对意见的议员间等分。所有用于审议实施法案的时间,包括用于核实法定 7 S 3284 IS 人数的点名和投票的时间,均应计入审议总时间30小时内。(D)审议的限制提出推迟审议、或重新提交实施法案的动议、或着手审议其他事项的动议是不符合程序的。(E)主席关于程序的裁决。主席关于参议院适用规则的决定的决定(视情况而定)与实施法案的相关程序,无需辩论即作出决定。(4)由众议院审议:(A)一般情况如在通过实施法案之前,众议院从参议院收到实施法案。(i)众议院的实施法案须交由委员会处理;并且(ii)参议院程序应与未从众议院收到实施法案时程序一致。(5)与众议院协调行动的规则:(A)众议院实施法案的处理-如果参议院没有根据本节提出或审议实施法案,众议院的实施法案有权根据本节加快发言权程序。(B)参议院对配套措施的处理如果在参议院通过实施法案后,参议院从众议院收到实施法案,则众议院通过的实施法案将无可争议。参议院通过实施法案的表决应被视为众议院通过实施法案的表决。(6)否决权如果总统否决了一项实施法案,参议院根据本条就否决信息进行的辩论应由多数党和少数党领袖或他们指定的人平分1小时展开。8 S 3284 IS